《淮北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淮北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5年12月13日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水节约〔2021〕377号)等文件要求,淮北市积极申报国家级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2022年10月,水利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公布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水节约〔2022〕427号),确定淮北市为国家级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作为试点地区,为加快推进污水再生利用,提升再生水利用管理水平,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与生态良性循环,有必要制定明确的政府规章,以规范再生水利用行为,保障其综合效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办法》是推动淮北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其总体考虑在于:一是构建制度框架,系统规范再生水从规划、建设、配置、使用到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的全链条活动。二是强化刚性约束,明确优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和管理要求,推动再生水成为常规水源的重要补充。三是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和科技创新。四是保障用水安全,严格水质标准与运行监管,防范风险,确保再生水利用安全可靠。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办法》制定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科学、民主、合法:
启动与起草:由市水务局牵头,于2024年启动起草工作。
征求意见:2024年6月、2025年6月两次书面征求12家相关单位意见,并通过市政府及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7月11日至8月10日),对反馈意见充分研究吸纳。
论证评估:市司法局多次组织企业座谈、专家论证和立法论证。2025年12月4日,市水务局组织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题会议,评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审查审议: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形成送审稿。2025年12月13日,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通过《办法》实施,旨在建立“规划—建设—监管—考核”全链条管理体系,明确到2025年实现再生水利用率40%以上的阶段性目标,系统推动再生水在工业、市政、生态等领域的规模化、规范化利用,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可持续水资源支撑。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三十条。
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组织领导、部门职责、资金来源、鼓励支持、宣传教育等要求。通过界定再生水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建立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为后续章节的贯彻执行提供制度支撑。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规划编制、组织实施、规范建设、审批管理等要求。聚焦再生水利用的规划与实施,提出“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规划原则,要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构建“生产—输配—利用”一体化体系。
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统一配置、利用情形、论证配置、用水计划、取水许可、水质标准、水价制定等要求。细化再生水多元化应用场景,涵盖工业用水、市政杂用、生态景观等领域,通过加强配置管理,推动再生水成为常规水源的重要补充,实现“应用尽用”目标。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运营权责、设备运维、管网运维、运营安全、应急预案等要求。明确再生水利用主管部门与再生水运营单位双方权利及义务,提出再生水运营单位运行管理工作要求,并对再生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监督检查、整改处罚、依法追责等要求。对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未依法配备监测装置或者伪造篡改水量水质等数据的、实施危及再生水使用安全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形成“监管——整改—提升”闭环管理,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第三十条,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
六、创新举措
强化配置刚性约束:首次在规章中明确列出优先使用再生水的具体行业和领域,并将再生水利用量纳入用水计划管理,在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提出再生水利用配置方案,有力推动再生水应用尽用。
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系统涵盖规划、建设、配置、运营、监管各环节,明确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形成管理闭环。
突出安全与应急管理:规定再生水设施标识要求,防止误接;要求制定并演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鼓励市场化与社会参与:明确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推动再生水产业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健全实施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协同推进,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再生水的认知和接受度。组织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开展政策与技能培训。
强化监督管理:依托信息平台加强再生水利用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水质监测、计划用水、执法检查等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持续评估优化:定期对《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结合试点城市建设和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持续提升再生水利用管理水平与效益。
八、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渠道:淮北市水务局
咨询电话:0561-3192065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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