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11月20日,《淮北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已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修定背景和依据
2014年12月16日,我市制定了《淮北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淮政办〔2014〕2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按照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淮发改法规〔2025〕82号)要求,市城市管理局对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排查清理,发现《淮北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存在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形。为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门槛,推进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提质增效,市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形成《淮北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二、修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号),对建筑垃圾分类、综合利用等提出新要求。原《办法》出台于2014年,在管理范围、分类标准等方面已滞后于国家政策。此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并新增分类管理规定,实现与国家政策的精准衔接,推动淮北市建筑垃圾治理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2025年6月,市城市管理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借鉴学习外地城市工作经验,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
(二)征求意见。2025年6月至7月,市城市管理局先后2次书面征求14家单位意见,其中10家单位反馈无意见,4家单位反馈5条意见,4条意见予以采纳,1条意见不予采纳,不予采纳意见已与相关单位沟通一致。
(三)公众意见征集。2025年6月27日至7月27日,通过市城市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四)专家论证、风险评估。2025年8月6日,市城市管理局织召开了《办法(送审稿)》专家论证会,一致同意《办法(送审稿)》通过论证。8月13日,组织召开风险评估座谈会,评估结论为低风险。8月15日,《办法(送审稿)》完成风险评估备案。
(五)公平竞争审查。2025年8月18日,《办法(送审稿)》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
(六)合法性审查。9月12日,《办法(送审稿)》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七)会议审议印发。2025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送审稿)》,12月5日,正式印发《淮北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四、工作目标
通过修订该《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规范市场准入条件,明确部门职责,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立长效的建筑垃圾管理机制。
五、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适用于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等活动,建筑垃圾指建设、拆除及装修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
(二)原则与导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原则,实行分类处理(分 5 类处置),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及再生产品使用,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
(三)部门职责:市城管部门为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住建、发改、公安交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源头减量、设施保障、运输监管等相关工作。
(四)处置许可与管理:建设、施工、运输单位等处置建筑垃圾需获城管部门许可,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处置需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逾期可申请延期。
(五)运输管理:运输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车辆需符合全密闭、安装定位及记录仪等要求,遵守密闭运输、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等规定,禁止个人及无资质单位从事运输。
(六)源头与投放管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施工单位需编制处理方案并备案;居民零星装修垃圾需堆放到指定地点,由相关单位委托清运。
(七)消纳与利用:消纳场所需纳入规划,按要求规范管理,停止使用后需封场覆绿或者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处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消纳场及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支持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
(八)法律责任:对违规处置、运输建筑垃圾,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等行为,依法查处;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
六、创新举措
一是删除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及备案要求。根据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淮发改法规〔2025〕82号),删除增设的企业性质、场地、车辆数等市场准入条件;删除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停止使用的备案规定。二是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三是增加建筑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号),规定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5类,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市、县(区)两级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专班,加强工作调度,深入推进建筑垃圾整治和“回头看”工作,强化联合联动,构建上下贯通、协同配合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格局,统筹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二)加强执法协作。坚持“行业牵头、属地管理、市区联动、综合施策、严管重罚、落实长效”原则,严把核准关口,强化源头监管。常态化开展城管、住建、公安、生态等部门联合执法,实行定期集中整治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刑事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积极开展毗邻区执法协作,严厉查处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三)推进设施建管。推动市资源化处置中心正常运行,发挥项目专班作用,加强沟通衔接和路面执法力度,打通审批、运输、处置之间关键节点,确保建筑垃圾、装修垃圾按照审批路线运送至处置中心再生利用,有效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八、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解读咨询渠道:淮北市城市管理局
咨询电话:0561-3198855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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