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回应-】淮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指南
01 产前检查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定额支付,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本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02 生育医疗费用(分娩住院 )
正常生育分娩的,按定额支付。
职工生育并发症19 个病种(1.妊娠剧吐;2.妊娠期高血压疾病;3.妊娠期糖尿病;4.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5.妊娠期急性脂肪肝;6.母儿血型不合;7.胎儿生长受限;8.胎儿窘迫;9.前置胎盘;10.胎盘早剥;11.轮廓胎盘;12.羊水过多 (少);13.产后出血;14.子宫破裂;15.羊水栓塞;16.产褥期感染;17.胎盘残留;18.产科休克;19.围产期心疾病)和宫外孕,按目录内费用100%报销,不设起付线。
除19 个病种之外的,凡符合临床指征的其他生育及计生手术并发症、合并症,按照普通住院政策执行。
03 职工生育津贴
按照企业费率缴纳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享受5 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月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生育津贴实行“免申即享”。
04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的,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标准为: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天×98天。待遇判断以分娩日为标准。
05 男职工生育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在未就业期间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1000元,低于1000元以下的据实支付。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已享受其生育医疗待遇的,本着不重复支付的原则,按照最高支付1000元的标准补给差额。
06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同步代缴,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确定。参保人在参加生育保险期间,享受企业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本人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发。
自2025年6月14日起,取消“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定定额的50%报销”政策,省内执行一站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