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9月25日,淮北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淮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10月31日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效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另行规定”。
2024年5月17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对地方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正);
5.《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6.《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村民住宅拆迁问题备受关注。农村村民住宅拆迁不仅是一种城乡转型的必然结果,也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村民住宅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在此背景下,为了稳步推进农村村民住宅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淮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年7月25日,向濉溪县政府等19家单位开展了第一轮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87条,其中:全部采纳34条,部分采纳21条,不予采纳32条。
2024年8月12日、8月14日,召集县(区)人民政府、镇(办)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集中讨论。
2024年8月16日,向濉溪县政府等19家单位再次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27条,其中:全部采纳16条,部分采纳8条,不予采纳3条。
2024年8月29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及建议。
2024年9月2日,完成听证,听证代表对《办法》无分歧意见。
2024年9月3日,完成专家论证,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论证。
2024年9月3日,取得法律意见书。
2024年9月18日,完成《淮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论证,评定风险等级结论为“低风险”。
2024年9月19日,市委政法委出具淮北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
2024年9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出具了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2024年9月24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
2024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召开第32次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对《办法》进行审议并通过。10月31日,《办法》印发。
四、工作目标
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征收管理、宅基地的认定、补偿安置和附则五个章节2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征收补偿安置程序。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程序按照《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结合淮北市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宅基地认定程序。
(二)聚焦征收补偿安置难点。针对当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宅基地认定、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征地补偿安置权利人的权益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宅基地的认定办法。二是明确了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三种安置补偿方式。三是明确了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农村村民住宅的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等情形权利人的补偿安置权益。
(三)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是明确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二是确保对被征地农民各项补偿安置措施的落实。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以及房屋等补偿费用、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助资金和征迁奖励费用的落实作了规定。三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环节,规定了被征地农户参与的方式和途径,有效保障了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是对违反征地补偿安置规定、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六、创新举措
针对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存在的征收职责不清、宅基地认定标准不统一、程序履行不到位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责任。明确县区政府的征收主体责任,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管理责任,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的具体实施责任。
二是统一标准。明确以1988年3月1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施行之日起为节点,即1988年3月1日之前宅基地面积据实认定,之后按照一户一宅不得超过220m2认定。
三是规范程序。规范认定程序,由村(居)开展宅基地认定,明确认定结果意见,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确认。
七、保障措施
(一)压紧压实责任。压实县(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主体责任。明确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工作职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配合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做好宣传解释。充分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宣传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开展《办法》学习、培训和宣传,便于更好的推进我市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
政策解读咨询渠道: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
联系电话:0561—3026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