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4-19 20:24 字号: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贯彻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政〔2024〕17号)(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政策》)。《缴费补贴政策》主要分为: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缴费补贴标准和办法、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新老政策衔接和调整及工作要求等五个部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2005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全省实施了以县区财政为支付主体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2013年12月,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将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安置、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达到领取年龄时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及2022年安徽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都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2023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对全省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纳入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坚持依法保障。《缴费补贴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72号文要求将我市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改变了以往到龄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方式,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是注重结合实际。结合我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调整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为缓解当期资金支付压力,《缴费补贴政策》规定依法征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分年度逐步落实。

三是坚持平稳衔接。统筹考虑政策实施前后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水平基本相当,这样可减少老人和新人的相互攀比,有利于政策平稳接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起草过程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梳理分析了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定、补贴标准、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等情况,会同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县区人社部门先后召开两次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起草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缴费补贴(送审稿)》)。

《缴费补贴(送审稿)》于12月29日由市人社局组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县区专家进行了评审论证,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了《缴费补贴((送审稿)》。2024年1月8日征求了濉溪县、三区政府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意见,均无意见。通过公示公告、问卷调查、走访调查的方式广泛征求了公众和相关单位意见。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等级为低风险,2024年1月22日市委政法委备案通过,2024年1月3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2024年2月8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2024年4月7日经市政府27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18日《缴费补贴政策》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四、工作目标

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五、主要内容

《缴费补贴政策》共五项内容。

(一)规定了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自2024年1月1日起,县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老政策明确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含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新政策则取消了此项限制。

(二)明确了缴费补贴标准和办法。省政府72号文规定每人的补贴标准为不低于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算,全市平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3313元,确定我市补贴标准为53313元/人,补贴标准根据我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而调整。老政策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到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新政策补贴办法则是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办法为: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先缴费后补贴,补贴对象在缴费期,凭职工保险缴费当年凭证领取,补贴金额平均分15年发放;若其退休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补贴未发完的,一次性将补贴余额发给个人;已退休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待遇,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待遇。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于缴费期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平均分15年逐年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若逐年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明确了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老政策资金的筹集标准为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3%和行政划拨土地按每平米30元收取;新政策统一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县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

(四)规定了新老政策的衔接办法。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和逐步缩小新老待遇差距过渡政策。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24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保障对象,按新政策来执行,2024年1月1日之前产生的保障对象,仍按照老政策保障;并适时调整原政策保障对象的待遇水平,3年内实现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基本相当。

(五)工作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精心组织;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同时要统筹兼顾,平稳衔接,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

六、创新举措

老政策是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到龄后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可按月领取失地养老保险金。新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补贴范围,扩大了保障范围;且属于缴费补贴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直接享受缴费补贴,以后按照参加的养老保险制度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

为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创新地将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分15年发放,先缴费后补贴,补贴对象凭上年度缴费凭证领取补贴,缩短了补贴的领取时长,提高了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吸引力,进一步提高我市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到龄后的养老金水平。

七、保障措施

严格落实市政府《缴费补贴政策》内容,出台政策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单位,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经办培训,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咨询电话:0561—3026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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