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27 16:03 字号: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694号)、《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695号)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有关规定,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实施意见》(皖政〔2020〕43号)、《安徽省行政立法审查规程》(皖司通〔2020〕22号)、《安徽省行政立法技术规范》(皖司发〔2021〕34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借鉴外省市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出台背景

2017年,国务院修订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为新时期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2020年,省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意见》(皖政〔2020〕43号),明确提出新时期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市政府规章制定比较复杂,涉及多环节工作,专业性强,对这一项工作,许多部门尚无有关的工作经验。国家和省相关规章制定程序有些环节的规定过于原则,且新形势下国家和省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出台我市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明确政府规章制定流程,规定各部门工作要求和责任,切实提高规章质量和效率,积极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体现时代特征。《规定》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立法法等上位法的具体要求,紧跟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发展。二是注重程序规范。《规定》从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到评估、修改、废止、解释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三是突出地方特色。《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实际,以政府立法现有的立法工作经验,增强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淮政办秘〔2022〕31号),积极开展工作调研,成立立法专门工作小组,制定立法安排表,着手起草工作,于2022年8月中旬完成《淮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初稿。在起草过程中,市司法局召开多次立法专门工作小组会议进行修改完善。2022年10月21日书面征求了19家单位意见建议;11月24日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单位法治机构负责人参加座谈,对《规定》进行再次修改完善。10月15日至11月15日开展公众参与活动,通过淮北日报、市司法局网站等平台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收到建议1条,已采纳。2022年12月7日,市司法局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认为《淮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制定依据充分、形式较为完整、结构体系严谨、内容规范可行,原则予以通过。形成送审稿后,在12月6日经过风险评估、12月8日经过公平竞争审查、12月9日通过合法性审查等重大决策履行程序履行完毕后,于2022年12月18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2月28日第58号淮北市人民政府令公布,于2023年3月1日施行。2023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23年12月26日第6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令公布。

四、工作目标

增强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到评估、修改、废止、解释等各个环节规范政府立法过程。

五、主要内容

《淮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包含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评估、修改、废止和解释,附则,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要求等进行了规定。明确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定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第二章“立项”,主要对立项申请、项目征集、立法计划的确定和实施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规章立项申请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途径、材料要求,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此阶段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起草”,主要对起草部门、起草计划、征求意见、立法听证、报送审查等进行了明确。压实起草责任,起草工作原则上由提出立项申请的部门或者该立法项目的主要实施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需要明确牵头单位;吸收专业人才的参与,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相关组织、专家参与起草;注重征求意见的广泛性,明确了不同情况下征求意见的具体形式;细化了报审材料的范围和内容,增强指引作用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审查”,主要对审查内容、调研论证、提请审议等进行了规范。明确政府规章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从八方面审查,区分情况进行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暂缓审查或者予以退回;市司法行政部门对草案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争议内容应当开展征求意见、实地调研、论证咨询等具体工作。  

第五章“决定、公布和备案”,主要对规章的审议、决定、公布、公开和备案等进行了规定。规范了审议和公布程序,规定了政府规章的公布形式、期限、途径以及解读的详细要求。

第六章“评估、修改、废止和解释”,主要对规章的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解释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立法后评估、组织开展规章清理、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建议的情形,细化了立法后评估中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政府规章各起草部门和配合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格遵守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到内容有特色、可操作,文字精炼、准确。

(二)健全宣传机制。采取新闻发布会、政策解读、专题采访等多种方式,开展立法宣传工作。做好规章出台后的宣传解读工作,使立法过程成为凝聚社会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

七、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淮北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0561-3198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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