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9 10:51 字号:

2023年12月17日,淮北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淮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12月26日正式印发。《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落实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总体要求的必然举措,是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长期以来,我市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2003年修订了《淮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建立了有关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从依法制定、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健全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机制、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制度等六个方面,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对2003年《淮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顺应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通过《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6月起,淮北市司法局组织对2003年《淮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进行修订,9月底,形成《淮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10月10日,《淮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等单位意见,至10月18日,共收到48家单位反馈意见51条,其中,有意见的2家单位5条,经审核,采纳4条,部分采纳1条,部分采纳内容已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一致,最终形成《淮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送审稿)》。因送审稿系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工作制度,且不会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故不需履行征求公众意见、风险评估等程序。2023年11月7日,通过专家论证;11月10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11月13日,通过合法性审查。2023年12月17日,淮北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及创新举措

《管理办法》送审稿针对2003年《淮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内容作出了较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内容全面。《管理办法》送审稿分为9章55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六条(共6条)为总则部分,规定了制定目的、定义、职责分工和制定机关等;第七条至第八条(共2条)为认定部分,规定了认定和不予认定的8种情形;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共13条)为立项和起草部分,规定了计划和立项、废止性条款及制定程序等;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条(共9条)为合法性审核部分,规定了审核机制、机构、送审材料、效力、简化程序等;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共6条)为决定、公布和施行部分,规定了集体审议、施行时间、有效期等;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为备案部分,规定了备案审查时限和途径、机构、审查内容、处理等;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共4条)为后评估和清理部分;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为监督部分(共4条),规定了有关监督方式和结果运用;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五条(共2条)为附则部分,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及本办法的施行日期等。

(二)重点突出。《管理办法》送审稿突出以下重点内容:一是突出规范性文件认定的重要地位。规范性文件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结合规范性文件年度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实际,淮北市司法局在详细梳理有关认定方法、途径的基础上,总结认定方面的8大项26小项内容,形成2条规定,统一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二是突出起草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如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征求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公共政策兑现审查,规定废止性条款等;三是突出合法性审核的作用,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合法性审核机构独立履行审核职责,不得强制要求合法性审核机构出具不符合规定的审核意见等;四是突出因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四种简化程序。

(三)可操作性强。《管理办法》送审稿约8700余字,其中占较大篇幅的内容集中与规范性文件的认定、起草程序、合法性审查、备案等部分,如起草程序方面,内容包含起草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征求部门意见、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合法性审核方面,内容包含提前介入机制、送审材料、合法性审核内容、审核意见种类等,便于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和备案机构实际操作。

 

 

解读科室:淮北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联系方式:0561-3198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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