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11-24 16:23 字号:

一、《条例》的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依据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出台背景

随着城镇化进程及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排水引发的城市内涝及水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国家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为加强城市水环境保护,我市于2018年开始启动实施了城区雨污分流工程,主要目的是完善雨污水管网建设,解决雨污合流问题,从源头消除黑臭水体。经过5年的努力,城区雨污分流工程已完工,我市主城区范围内基本实现雨污分流。但排水管理方面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如排水设施日常养护不到位,沿街商铺及餐饮“小散乱”排水问题突出,排水户私接、错接现象依然严重,新建排水设施标准不高等,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我市排水管理工作的发展。

为保证雨污分流工程和提质增效工作的实际成效,需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因此,制定出台《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十分有必要。

二、《条例》的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条例》的实施,逐步解决城市排水管理中出现的雨污分流不彻底、自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系统性管控不足等问题,从源头上规范排水行为,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的排水管理体系。

三、《条例》的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管理长效机制,补齐制度短板,保证雨污分流工程效果,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高效运行,市人大顺应社会发展需要,于2022年将《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列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2023年列入立法计划。2022年8月,成立立法工作专门小组,组织召开排水管理立法工作协调会,正式启动立法工作。起草小组在开展调查研究,梳理分析主要问题,广泛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两代表一委员”、专家学者等意见,市人大分阶段分层次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了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企业,以及镇街社区和群众代表的意见,收集意见建议150余条,进行了逐条研究、合理吸纳。并赴无锡市、苏州市考察学习先进立法经验。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以及安徽大学等单位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管理制度,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效能,保证雨污分流工程和提质增效工作的实际成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包含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设施维护和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条例(草案)》适用于于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排水的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进一步明确城镇排水管理职责划分,构建责任明确的城镇排水管理体系。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从排水设施建设全流程管理角度,规定了排水规划编制、排水设计方案编制及审查、排水设施建设、验收及移交、排水管线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排水管理”。从加强源头管控的角度,规定了排水信息系统建设、排水许可证办理、排水户排污、排水户巡查及监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补充了通过移动设备排放生活水污染物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设施维护和保护”。从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角度,明确了排水设施维护运行主体,为下一步排水设施市场化、专业化养护提供法律依据。引入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市、县(区)对本级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明确市排水主管部门对县(区)排水设施维护运营考核职责。同时进一步完善对公共排水设施保护和城市防涝排涝有关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从我市排水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出发,明确了违法排水行为行政处罚主体,加强排水管理行政执法及违法处罚环节的部门协作。

六、《条例》的创新举措

(一)明确了城镇排水设施定义及范围,《条例》将居民小区内部排水设施纳入自建排水设施范围,为明确排水设施管理职权划分提供依据。

(二)明确了阳台污水管道相关要求。《条例》规定“新建、改建住宅阳台(平台)的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按照前款规定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等增设污水管道。”

(三)加强了排水设施质量管控。《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排水管道覆土前或者非开挖排水管道投入使用前,委托测绘单位按照全市统一的排水管线(含附属设施)数据入库标准进行竣工测量,并将测量成果提交给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排水管道进行检测,出具检测评估报告(含影像资料)。”

(四)细化了排放污水的相关要求。《条例》规定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为加强对吸污车等移动污染源管理,《条例》规定“通过吸污车、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排放化粪池等生活污水的,应当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排放。”

(五)明确并细化了排水设施保护要求。《条例》明确了排水设施保护范围,规定“在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做好城镇排水设施测量和物探,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和临时排水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考虑到顶管和定向钻施工对排水管网的破坏存在隐蔽性,为加强对其他管道非开挖施工事后监管,确保不对既有排水设施造成破坏,《条例》规定“在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从事非开挖管道施工的,施工完成后,需对保护范围内的排水管网进行影像检测”。

(六)细化了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市排水设施日常巡查发现的对城镇排水设施造成破坏的主要行为,《条例》增加了“建设占压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排水管网内敷设强、弱电线缆及其他管线”等危害排水设施安全行为的规定。

(七)明确了违法排水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执法机制。《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分别就“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以及“排水户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将雨污水、污水混接”等违法排水行为做出处罚规定,并结合我市行政执法情况,明确排水主管部门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将违法排水行为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七、《条例》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统筹解决排水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监督执法。推进监管制度创新,采取联合执法等形式对违法排水行为从重处罚。

(三)健全宣传机制。制定《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在《淮北日报》、淮北传媒发布、政府网站及住建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淮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61-306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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