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解读材料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8-15 09:51 字号: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现就今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工作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依据如下:

1.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2. 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低保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每年6月底前,各市应确定本年度低保标准,从当年7月开始按公布的新标准实行”。

3. 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2023年,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 “同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二、研判起草过程

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对照原标准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市财政局及一县三区政府意见,均无意见。

鉴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具体举措;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的客观需要。参照省民政厅与其他地市做法,不需要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因《通知》内容不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不会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不涉及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故《通知》送审稿不需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不需要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通过。

2023年8月3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于7月起实行新标准,原标准同时废止。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注低收入群体的需求变得愈发迫切。低保标准上涨的决定在政策上给予了更多的关怀和支持,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首先,低保标准上涨将直接改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通过提高基本生活补助的金额,他们将能够更好地满足温饱需求,获得更好的医疗、教育和居住条件,增强生活质量和尊严感。其次,低保标准上涨也有助于减轻贫困人群的心理压力。长期以来,他们承受着物质上的困顿和精神上的折磨,面临着社会排斥和自尊心的挫败。低保标准的提高将为他们带来一丝希望和安慰,激发他们积极面对生活的动力。最后,低保标准上涨还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低收入人口的增多和生活困难往往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通过提高低保标准,政府能够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公,增加社会凝聚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目标

提升社会救助水平,增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

五、主要任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2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72元,每人每月增加51元,较去年增幅7%;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2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4元。每人每月增加33元,较去年增幅4.5%。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3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4元;每人每月增加67元,较去年增幅7.15%;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拟由每人每月93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80元,每人每月增加43元,较去年增幅为4.58%。

六、创新举措

印发《淮北市低收入人口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常态化帮扶衔接并轨实施方案》,将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支出型困难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5类人员纳入监测帮扶。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返乡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纳入保障范围,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采取“单人户”等措施予以保障。依托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每月与各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实现信息互通。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有效保障全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是加强城乡低保动态化调整。指导各县区按照新的低保标准,重新审核确定低保对象的低保资格和补助金额,确保做到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

三是加强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原则,持续强化保障措施,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依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八、政策解读部门和解读人

咨询科室:淮北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1-302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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