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对维护地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广大群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滥捕乱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违法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行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随着全市绿化水平提升,野生动物资源不断丰富,《通告》的制定,能够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衍环境和发展。划定禁猎区、禁猎期是认定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定要件之一,是保护野生动物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打击非法狩猎、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依据支撑。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通告》起草前,市林业局详细了解了省内其他地市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情况,认真学习研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起草形成了《通告》(初稿)。经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形成现在的《通告》,并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3年3月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通告》。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设立禁猎区和禁猎期。淮北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设立禁猎区和禁猎期。
(二)关于禁猎对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Ⅰ、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因此禁猎对象包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特许猎捕证。
猎捕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猎捕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因此禁猎对象应当包括列入《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第17号)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三)关于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根据我市实际,禁用工具增加了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自制猎枪、地弓、弓弩、弹弓、粘网、诱笼;禁用方法增加了挖洞、陷阱、犬捕、鹰抓、捡蛋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线上线下、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对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和相关保护知识,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日常巡查管护。充分发挥各级林长和护林员职责,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管林护林范围,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同时,鼓励广大群众提供破坏野生动物的案件线索和举报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执法保障力量。强化野生动物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重点对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商场超市、餐馆饭店等单位和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六、咨询部门和电话
淮北市林业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561-3052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