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12-21 17:27 字号:

《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2年10月26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18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我市常住人口1970265人,其中60周岁以上人口约324394人,占16.4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264889人,占13.44%。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积极研究制定政策,先后出台了《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北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8-2020)年》《淮北市“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等政策文件,推动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满足六十岁以上居家老年人的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让服务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一部地方性规章非常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条例》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要求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多渠道、多领域扩大适老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加快,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破解和规范。《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市居家养老方面的立法空白,对巩固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改革成果,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更好满足绝大多数老年人就地便利的养老服务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条例》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2021年立法计划,由市民政局牵头,积极和相关单位配合,成立立法工作专门小组,组织召开居家养老服务立法工作协调会,正式启动立法工作。起草小组在开展调查研究,梳理分析主要问题,广泛学习借鉴外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等意见,最终形成《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

2021年9月29日在淮北市民政局四楼会议室分别召开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公众参与座谈、专家论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座谈会,得到与会代表的一致认同,形成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市民政局先后书面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等29家单位意见。2021年10月9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严格按照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2022年10月26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18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条例》工作目标

《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聚焦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五、《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主要包含五个方面:

(一)关于服务原则和职责。在总则部分,一是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坚持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就近便利、自愿选择。二是明确了家庭责任,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三是明确了部门责任。市、县(区)、镇(街道)、村(居)以及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二)关于服务设施。一是明确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二是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集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用房或者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三是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

(三)关于服务供给。一是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二是县(区)、镇(街道)应当按照要求建设养老服务中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三是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镇(街道)、村(居)承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四是明确应当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五是明确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六是明确支持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设施、服务资源和服务队伍向居家养老服务延伸,为符合条件的家庭设立家庭养老床位。七是明确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养老服务供需对接、在线预约支付、服务质量评价等。八是明确应当扶持和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激励制度。

(四)关于服务保障。一是明确应当建立健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二是明确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三是明确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培养规划,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评估和激励机制。四是明确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鼓励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居家养老服务品牌。五是明确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补贴。

(五)关于监督管理。一是明确应当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二是明确民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消防救援等单位在监督管理方面承担的职责。三是明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受理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四是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条例》创新内容

首次在市级层面,以市人大立法的形式,填补我市居家养老方面的立法空白,较之前的印发文件、实施方案等文字形式,执行力度更大、权威度更高、可依据性更强,对巩固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改革成果,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七、《条例》保障措施

《条例》明确了市、县(区)、镇(街道)、村(居)承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内容和职责,以及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单位的职责,为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八、《条例》下步工作

开展广泛宣传。在淮北市民政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开设专题、专栏,系列报道《条例》宣传贯彻情况,广泛开展政策解读,丰富解读形式,通过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政风行风热线等方式进一步解读《条例》的主要内容,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推进工作开展。以相山区被确定为省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示范县(市、区)创建地区为契机,以点带面,示范引领,市县联动,推动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

九、咨询科室

养老科 刘斌 0561-305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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