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烈山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4-12 16:17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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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国家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构成了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执法人员从淮北市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取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证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本局于2024年3月12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烈市监宋听〔2024〕3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烈市监宋罚〔2024〕31 号)。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烈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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