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清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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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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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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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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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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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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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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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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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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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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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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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00-11:40,下午14:3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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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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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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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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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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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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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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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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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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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人工繁育许可证:
(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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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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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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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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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人工繁育、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县级:省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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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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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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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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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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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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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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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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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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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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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hb.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61-31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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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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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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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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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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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
|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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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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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领取方式 |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 监督方式 |
0561-3115208 |
咨询方式 |
0561-3112726 |
| 审查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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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清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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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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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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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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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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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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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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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深度 |
|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 到现场次数 |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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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00-11:40,下午14:3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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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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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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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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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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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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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 权力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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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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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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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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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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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分标准 |
无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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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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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阶段性办理 |
否
|
| 办理时间段 |
无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 特别程序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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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渠道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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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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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收取形式 |
|
| 结果名称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结果领取方式 |
|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 监督方式 |
|
| 咨询方式 |
0561-3112726 |
|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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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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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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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程序种类 |
特殊程序种类名称 |
特殊环节时限 |
法定依据 |
文件信息 |
展开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交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查,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反馈林业政务窗口。
窗口依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审核通过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审核通过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审核通过的,窗口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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