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是帮助青年人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就业能力的重要手段,是组织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不属于就业。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见习时间为3至12个月。

见习对象一般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我省创新将见习对象扩大至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参加就业见习,推动实现实习、见习、就业平稳过度、无缝衔接。

就业见习对象可通过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门户网站等线上平台申请参加,也可到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见习单位直接申请参加。

各地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行业特色和青年意愿,积极确定一批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单位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我省创新将见习单位扩大至党政机关。同时,鼓励依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级开发区、产业园、科技园等,发挥产业资源集聚优势,拓展见习单位。


可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https://ygjy.ah.gov.cn/ww/wwaa_jxgw.html)查看各地现有的见习单位和岗位。

(1)出具就业见习证明。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出具就业见习证明,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市场就业的依据之一。

(2)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人员数量按每人1000元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

(3)开展后续就业帮扶。对见习后未留用人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继续做好后续就业帮扶,持续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促进见习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 根据见习基地每月按时报送的考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制作工资表,审核后报给指定银行,统一发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