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淮北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单位: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征集日期:[ 2024-04-08 00:00 ] 至 [ 2024-05-08 00:00 ] 状态:进行中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精神,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淮北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提高公众参与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将提出的意见建议于2024年5月8前发送至邮箱1220453391@qq.com(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姓名或联系电话等内容)。

联系人:张明,马慧梅  联系电话:0551-3053362(3053960)

网络征集:通过本页面征集渠道在线征集

附件:《淮北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淮北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docx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淮北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用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17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221号)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淮北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优先。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与供气能力相适应的储气能力,健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反映城燃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二)同向联动。实行对应联动,下游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气源采购成本变化做同向同步调整。

(三)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省、市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联动内容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 含运输费用,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采购价格原则上是指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平均价格。

当燃气企业采购上游气源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此部分气源价格高出的部分不予联动。市场公允价格可综合考虑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东部竞拍气当月加权平均价格、权威机构发布的天然气交易参考价格、周边地区平均价格等。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其中每个联动周期内调整不超过1次。非居民用气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按月度或季度调整。

(三)价格调整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同向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安徽省相关政策规定(不超过每立方米0.50元),下调不限。超出未调整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当市场采购价格持续上涨,可能会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配气价格实行年度成本监审制度,按年度定期校核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四)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联动未联动金额或偏差金额。

本期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供销差率由市发改部门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额确定,最高不超过4%。

三、操作程序

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由燃气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采购成本、用气量等相关数据以及合同原件、结算发票等资料,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确定执行价格,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四、有关要求

(一)依法加强监管。市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不定期对燃气企业提供的合同、发票、气量数据等资料开展联合检查,对城燃企业虚报、瞒报信息,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二)控制采购成本。市发改部门要加强购气成本监管,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行情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做好信息公开。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做好价格联动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将价格联动结果通过部门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燃气企业应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联动所需价格和成本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

(四)兜牢民生底线。继续对低收入人群实行气价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凭相关证明到燃气企业办理登记后,享受相应费用优惠减免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非居民天然气量价挂钩政策。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今后国家、省对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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