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关于征求《淮北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城管局、三区政府:
为推进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和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淮北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该规划已通过安徽省住建厅组织的专家评审。现将规划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将书面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淮北市城乡建设管理处公用事业科。
联系人:孟祥民 联系电话:3887525
传真:3035363 电子信箱: gysy2217@126. com
附件:《淮北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
2019年5月13日
网友意见
为推进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和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淮北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现将意见征求反馈情况公布如下:
一、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情况
公众参与情况:2019年5月1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规划(送审稿)》公众参与与风险评估调查,共收回有效调查问卷197份。受访群众对《规划(送审稿)》总体支持率91.4%,支持度较高,公众对于《规划(送审稿)》提出的节水措施和工程普遍认同支持,尤其对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和节水宣传比较关注。
风险评估情况:《规划(送审稿)》实施的整体风险等级预期为:低风险,即: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少部分人可能对《规划(送审稿)》实施有意见,但通过有效工作可以防范和化解矛盾,决策风险可防控。
专家论证情况:2019年5月3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规划(送审稿)》决策专家论证会议,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山区司法局、市供水总公司组成的专家组,听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规划(送审稿)》的介绍,专家组认为:实施《规划(送审稿)》具有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风险可控性,建议《规划(送审稿)》予以施行。
二、部门征求意见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5月13日发函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9家单位意见,其中6家单位无意见,3家单位提出5条意见,采纳3条,未采纳2条,未采纳意见已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一致。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单位 |
具体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1.将规划说明书第25页的2.3.5现行水价情况“淮北市供水水源主要是地下水,水价由水资源费、自来水厂供水费、城市附加费及污水处理费等四部分组成”,修改为:“淮北市供水水源主要是地下水,水价由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三部分组成”。 |
采纳 |
2 |
市水务局 |
1.根据《淮北市水资源公报》,我市2015年:万元GDP用水量58.3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36.2立方米;2017年:万元GDP用水量47.6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29.8立方米。依据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水资源[2016]145号),2020年,我市万元GDP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7%、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0%。建议:《淮北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主要指标目标值作相应修改。 2.将规划说明书第36页,“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商[2015]66号),2020年对水资源费进行调整,地表水、地下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为不低于0.1元/立方米、0.2元/立方米”,建议: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为“十二五”末以前标准,建议将本句话删除。 |
1.不采纳。原因: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规划(送审稿)》中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水资源公报统计范围不同,主要区别:1.统计范围不同。规划中核算的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只统计相山区、烈山区、杜集区和市经济开发区,不含濉溪县;2.统计产业不同。规划中核算的上述两个指标不包含第一产业;3.2017年我市市区万元GDP用水量为13.81m³/万元,2018为10.60m³/万元,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要求的低于2018年全国万元GDP用水量(不含第一产业)用水量27.55m³/万元的40%即11.02m³/万元的标准;2017年我市市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12.29m³/万元,2018为5.74m³/万元,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要求的低于2018年全国平均值45m³/万元的50%即22.5m³/万元的标准。故经过努力,我市市区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能达到《规划(送审稿)》中:2020年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2m³/万元,2035年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0m³/万元的目标值。 2.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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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相山区 人民政府 |
1.将规划文本第四章第十七条“推进居住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建议:增加“为顺利推进居住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建议明确改造资金,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改造经费”。 |
不采纳。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为工作具体实施阶段,涉及改造资金问题,由市政府研究决定,不应在规划中增加此建议。 |
2.将规划文本第四章第十九条“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政策与措施”,建议:增加“为确保再生水、雨水利用的可操作性,建议由市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再生水、雨水收集系统及取水点,便于二次利用”。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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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城市管理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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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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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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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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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杜集区政府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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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烈山区政府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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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