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烈政征告[2015]第9号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5-29 10:57 字号:


  

20154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2015143号批复淮北市人民政府,淮北市烈山区2014年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该项目申报的烈山区烈山镇凤凰社区、新北社区,古饶镇平山村、土山村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14.6652公顷(其中耕地13.83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2064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淮北市烈山区2014年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

地块一:北邻沱河路,东邻大沟及老濉蔡公路,南邻新北社区废弃水泥厂,西邻凤凰及新北社区耕地。

地块二:古饶镇平山村境内,北邻绿地,东邻大沟,南邻南唐路,西邻梧桐路。

地块三:土山村境内,北邻运河路,东邻文轩实业,南邻空地,西邻坪山路。

地块四:土山村境内,北邻运河路,东邻唐山路,南邻空地,西邻环卫车项目。

地块五:土山村境内,北邻运河路,东邻空地,南邻空地,西邻唐山路。

淮北市烈山区2014年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面积14.8716公顷,其中农用地14.6652公顷(含耕地13.8306公顷,其他农用地0.8346公顷),建设用地0.2064公顷。

其中凤凰社区集体土地面积4.431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4.40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6公顷);

新北社区集体土地面积2.0407公顷,其中农用地1.8343公顷(含耕地1.75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768公顷),建设用地0.2064公顷;

平山村集体土地面积2.478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2.42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51公顷);

土山村集体土地面积5.920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5.2408公顷,其他农用地0.6801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根据2014331日淮北市政府公布实施的《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补偿标准执行。

(单位:亩、万元、元/亩) 

 

序号

行政区域范围

面积

区片类别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青苗补偿费(元/亩)

综合

标准

其中

地类

补偿标准

面积

金额(万元)

土地补偿费标准

金额
(万元)

安置补助费

标准

金额
(万元)

1

凤凰社区

66.4725

45600

18240

121.2458

27360

181.8688

旱地

1700

66.1335

11.2427

2

新北社区

30.6105

45600

18240

55.8336

27360

83.7503

旱地

1700

26.3625

4.4816

3

平山村

37.1775

43700

17400

64.6888

26300

97.7768

旱地

1700

36.351

6.1797

4

土山村

88.8135

43700

17400

154.5355

26300

233.5795

旱地

1700

78.612

13.3640

 

合计

223.074

 

 

 

396.3037

 

596.9754

 

 

207.459

35.268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文件据实补偿。

四、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社会保险安置按淮政办[2013]34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的被征地农民。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

由烈山镇凤凰社区、新北社区,古饶镇平山村、土山村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分别经烈山镇人民政府、古饶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由区政府审定后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统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烈山分局和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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