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实录】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淮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新闻发布会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3-20 16:24 字号:

一、活动主题:《淮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二、承办单位: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新闻发布会时间:2025年3月20日

四、活动地点: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三楼会议室

五、主持人: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丁李波

六、参加人员:本局机关各科室、媒体记者

各位媒体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我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备受关注。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不仅是一种城乡转型的必然结果,也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为了稳步推进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省厅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安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了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工作,并于10月25日通过淮北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2024年10月31日,市政府印发了《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政〔2024〕37号),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是对新出台的《办法》进一步的宣传、解读。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多家媒体记者出席本次发布会。

出席的媒体有:安徽经济报、安徽法治报、中安在线和淮北传媒中心。

本次发布会主要有两项议程:

首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科长董宏转同志向大家介绍《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政〔2024〕37号)文件起草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各位媒体朋友们,同志们:

2024年10月31日,市政府印发了《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政〔2024〕3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办法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和过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宅财产权益。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评估原住宅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另行规定”。

2024年5月17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对地方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提出具体要求。在此背景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法律、法规基础上,深入县区一线实地调研,外出考察学习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了《淮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依法依规顺利开展了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2024年10月25日,《办法》通过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印发,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征收管理、宅基地的认定、补偿安置和附则五个章节2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征收补偿安置程序。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程序按照《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结合淮北市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宅基地认定程序。

(二)聚焦征收补偿安置难点。针对当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宅基地认定、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征地补偿安置权利人的权益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宅基地的认定办法。二是明确了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三种安置补偿方式。三是明确了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农村村民住宅的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等情形权利人的补偿安置权益。

(三)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是明确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二是确保对被征地农民各项补偿安置措施的落实。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以及房屋等补偿费用、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助资金和征迁奖励费用的落实作了规定。三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环节,规定了被征地农户参与的方式和途径,有效保障了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是对违反征地补偿安置规定、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以上是淮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下面请媒体朋友们就所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请举手示意。

问题1: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办法?

答:制定科学、合理的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不仅是法律对农民权益的刚性保障,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核心在于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既支持国家建设,又确保农民“失地不失利、离房不离权”,最终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

一是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办法的制定是落实《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对农民财产权的保护,通过办法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范围、方式和标准(如房屋、其他附属物、宅基地等),避免随意征收或压低补偿,减少纠纷,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中不被剥夺基本权益。

二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程序透明、补偿公平可降低因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避免激化干群矛盾,减少社会矛盾。依法依规开展征收能提升政府形象,减少民众对“强征强拆”的负面印象,增强政府公信力。

三是有利于规范征收行为。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确保整个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土地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统一执行标准,避免地区差异导致的补偿不公,确保全市范围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四是有利于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通过合理补偿和安置,引导农民有序转移,促进城乡人口、资源双向流动,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补偿资金可转化为农民创业资本,推动农村产业多元化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问题2: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的主要方式和标准有哪些?

答: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是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方式的,对原住宅部分,应当综合考虑结构、成新、区位等因素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淮北市被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经认定合法宅基地面积在220㎡以内的,按照同等数量面积重新安排宅基地。认定合法宅基地超出220㎡的,按220㎡安排宅基地,超出部分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二是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宅基地部分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住宅部分应当综合考虑农村村民住宅的结构、成新、区位等因素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淮北市被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宅基地和住宅评估可以由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三是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采用提供安置房方式的,按照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含一层房屋和附着物)1:0.8返还安置房建筑面积。二层及以上房屋参照淮北市被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宅基地认定面积范围的集体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房屋和附着物参照淮北市被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问题3:《办法》出台后可以解决以往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时的哪些突出问题?

答:办法针对以往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时存在的征收职责不清、宅基地认定标准不统一、程序履行不到位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征收责任。明确县区政府的征收主体责任,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管理责任,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的具体实施责任。

二是统一认定标准。明确以1988年3月1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施行之日起为节点,即1988年3月1日之前宅基地面积据实认定,之后按照一户一宅不得超过220m2认定。

三是规范认定程序。规范认定程序,由村(居)开展宅基地认定,明确认定结果意见,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确认。

(还有没有提问的,没有)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媒体朋友们如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事项和内容,会后可以继续与我们的同志交流。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出台,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采取多种措施,把政策宣传好、执行好、落实好,切实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提高被征地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各位媒体朋友们、同志们,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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