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及公众反馈】关于《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说明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1-13 15:39 字号: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淮北传媒发布”“淮北综合办公平台”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征集《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经梳理汇总,具体意见建议及反馈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单位/个人

意见建议

是否采纳

未采纳原因

1

濉溪县政府

无意见

 

 

2

相山区政府

第十八条【承接查验】第一款“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物业承接查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业主代表可以参与,并对承接查验结果签字确认。”建议修改为“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物业承接查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邀请业主代表参与,并对承接查验结果签字确认”。

采纳

 

3

杜集区政府

无意见

 

 

4

烈山区政府

1.第五条【主管部门责任】(四)指导、监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议修改为“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结算分摊、续筹和信息查询服务等工作。”与《淮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保持一致。

2.第三十七条【维修资金续筹、补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续筹、补建。”,建议修改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村)委会实施。”与《淮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保持一致。

部分分采纳

1.参考修改修改为“监督、管理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结算分摊属于使用范畴,信息查询在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已明确“业主有权向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查询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以及账面余额情况”。

2.不采纳。在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已明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指导专项维修资金续筹、补建工作”,此条款进一步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续筹、补建主要责任。

5

市高新区

无意见

 

 

6

市发改委

第六条【有关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职责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把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守信激励措施与失信惩戒措施”建议调整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等工作”。

部分采纳

参考修改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7

市公安局

四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建议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由物业管理部门依法劝导;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采纳

 

8

市司法局

1.征求意见稿中的“乡镇”建议修改为“镇”。

2.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涉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内容建议与《淮北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相关规定相衔接。

3.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的罚则,建议进一步完善,确保依据充分。

部分采纳

1.不采纳。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参考《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均表述为“乡镇”。

2.采纳

3.采纳

9

市自规局

1.第十九条第一款“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对规划图纸中标注的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进行审核。”建议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规划图纸中配建的物业用房是否符合相关配件标准进行审核”。

2.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议参照《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内容,明确设置在三层及以上的情况。

3.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权登记、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时,应当核验专项维修资 金交存情况”建议删除。

部分采纳

1.采纳。

2.不采纳此条款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设立。

3.采纳。

10

市城管局

1.第一章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各类违法建设、乱张贴、违规悬挂广告、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投放垃圾、乱设摊点等行为,处罚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或者外立面、在外墙开门窗、开挖地下空间、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砍伐移植树木、占用和毁坏绿地等违法行为;”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规设置广告、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投放垃圾、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或者外立面在外墙开门窗、开挖地下空间、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砍伐移植树木、占用和毁坏公共绿地等违法行为”。

2.第三章新增【生活垃圾分类】内容:【生活垃圾分类】 一是新建住宅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应按照300-500户标准设置一个四分类生活垃圾定时投放亭(收集点);二是已建成住宅小区内四分类投放亭(收集点),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日常维护及改造工作;三是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属地政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工作,同时应积极开展小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3.第六章 法律职责,其中提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建议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部分采纳

1.采纳。

2.结合修改,反馈建议属于具体落实举措,不宜在条例中详述,结合《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在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止行为】中增加禁止行为的表述“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3.采纳。

 

11

市市场监督局

无意见

 

 

12

市财政局

无意见

 

 

13

市民政局

无意见

 

 

14

国动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和《安徽省人民防空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8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在正文第二十二条中增加“按照法律规定和委托协议,对已经修建或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防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入废弃、非税和亲到废弃物,防止侵占、堵塞、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不采纳

关于人防工程使用和违规使用的具体罚则,应由《人民防空法》等专门法规等予以规定,《条例》仅针对与物业有关的防空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等做出原则性规定,不针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具体行为进行规定。

15

市中级法院

无意见

 

 

16

市审计局

无意见

 

 

17

市消防支队

1.建议条【主管部门职责】增加一条“主管物业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2.在第六条有关部门职责第一款第二条,公安部门职责中增加“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物业住宅小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三)城市管理部门应增加:牵头物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

4.第二十二条【安全隐患】第一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和禁止占用提醒;对人流干道、疏散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设施器材等处设置明显标识和禁止占用提醒,整治非机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依法依规维保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整好用;对人流干道、疏散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

5.第三十四条[车辆停放及充电管理]第一款“在物业管理区域,应按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应修改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应按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第二款“在物业服务区域,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应修改为:“在物业服务区域,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公共门厅、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住宅内及公共健身活动等区域私拉电线、插座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修改依据:一是公共门厅、前室和住宅内是不得停放的重要区域之一,原文没有列举。

6.第四十六条[业主违法责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应修改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或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修改依据:一是原文不应仅表述查处违规充电,违规停放也应该查处;二是处罚款有法律其他前置要求,如拒不改正等;三是罚款金额根据案由不同而不同,有500元以下的,也有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也有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部分采纳

1.不采纳。《安徽省消防条例》已有相关规定,此处建议不能体现物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2.不采纳。《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等职责”已有相关规定。

3.不采纳。无城管部门牵头电动车消防安全治理的法律依据。

4.参考修改,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明显标识和禁止占用提醒,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对人流干道、疏散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

5.参考修,第一款修改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第二款不采纳。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可以涵盖在公共门厅、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住宅内及公共健身活动等区域情形。

6.参考修改,消防和公安对处罚条款均有相应处罚标准,综合考虑“删除此条款”。

18

市政府信访局

无意见

 

 

19

中国人民银行

无意见

 

 

20

市应急局

无意见

 

 

21

市数据资源局

无意见

 

 

22

供水公司

参考《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建议在第三十八条【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增加使用情形“二次供水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采纳

 

23

供电公司

无意见

 

 

24

燃气公司

无意见

 

 

25

物业协会

无意见

 

 

26

社会公众

1359165332@qq.com淮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副教授 徐博士

 

1、关于第三条原则目标。物业管理来源于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也规定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原则中增加依法管理的表述。

2、关于第四条中的“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表述建议再研究调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民法典》第284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因此,业主是否委托物业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属于基本民事制度,物业管理全覆盖的表述不准确,建议研究修改。

3、关于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中的第三项“(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部和财政部已颁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的规定细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主管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建议修改为:依法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关于第四项“(四)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制定相关标准”表述不清楚,是前面提到的物业服务合同、还是物业服务质量,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主管机关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标准限于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建议表述明确。

5、关于第七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

社区协调配合街道和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是正确的,但不应具有监督业主自治的权利,该项权力属于政府即街道办和乡/镇政府。因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法律上属于基层自治组织,业主自治和基层自治之间的关系需要上级协调。《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建议删去最后一句或进行调整。

6、关于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议增加“业主委员会应将会议议题,提前公示并征集意见,而不应只公示不听取意见”。

7、关于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制度“实行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为落实业主自治的原则,建议增加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应公示并听取业主意见。

8、关于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落实业主知情权,建议增加:“业主大会印章使用情况应当公示”;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使用简单半数应提高比例,建议调整为“经三分之二同意,且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业主公示”

9、关于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式: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后,筹备组应当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将候选人的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建议调整顺序“候选人名单公示征求意见,再报送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业委会候选人来自业主,业主比较熟悉其情况,先由业主反馈意见,再报政府确定,更稳妥,更能体现政府的权威性。

10、关于第二十条第二款“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三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到,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应根据民法典规定进行,要求项目负责人在社区监督指导下工作,缺乏上位法依据,社区治理工作不属于物业管理内容,建议调整表述或不在本条例规定。

部分采纳

1.不采纳,《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已明确依法监管原则。此条款是在上位法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强调。

2.采纳。

3.结合修改,修改为“指导和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4.采纳。

5.采纳。

6.不采纳《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有明确规定。

7.不采纳此条款全文表述为“实行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履职评估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制度。业主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业主大会述职,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管理工作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职责中(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已落实业主自治原则。

8.不采纳此条款参考徐州、济南先关条例表述,具体印章使用要求可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不宜在条例中详述。

9.不采纳此条款第三款已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的方式产生,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提出候选人名单,并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且公示也含有征求意见的目的。

10.不采纳此条款参考《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此外,部分公众反映了物业服务领域的具体问题,虽不属于立法建议的范畴,我们也予以高度重视,已向有关部门反馈,积极推动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