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北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责任制管理规范(修订稿)》的意见征集反馈采纳情况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1-12 16:33 字号:

序号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1

市公安局

五、门责内容()文明养宠

1、养犬应符合《淮北市养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犬只应做到免疫、办证、遛狗拴绳、不扰民。

建议修改为:养犬应符合《淮北市养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犬只应做到免疫、办证、遛狗拴绳、挂犬牌、戴嘴套(大型犬只)、不扰民。

理由:《淮北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

已采纳

2

市交通局

针对原文《附件 1.淮北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责任制》中第八条“8、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指导工地和渣土运输等门责制责任主体,实施运输时车辆无超载等违规行为。”意见如下:

部门职责中单位名称有误,原文“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应为“市交通运输局”

已采纳

3

市文明办

一、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中的第八项“窨井下水道应定期清掏疏通”。该责任应该由市政管理部门完成,建议改为“不得向市政管网倾倒废水、泔水”;

二、第五条“立面”中的第三项“临街店铺空调外机、、、、、、”,建议改为“临街店铺空调外机安装应严格按照《房间空调器安装规范》的国家标准(GB17790-1999)执行,室外机距地面的极力应大于2.5米,且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以避免噪音和震动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三、第五条“立面”中的第四项“遮阳蓬(伞)、、、、、、”,为避免同一栋楼设置规格不同、颜色不一的情况出现,建议设置限制性规定“同一栋楼的遮阳蓬(伞)原则上由相邻商户商定规格后统一设置”;

四、第五条“户外设施与标识”中的第四项“户外广告应审批后设置、、、、、、”中建议改为“户外广告(条幅)应审批后设置”;“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建议改为“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招牌)设施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依附墙体外立面原状”

五、第五条“文明养宠”中的第二项,建议改为“不乱放私养。不允许在店外以散养、圈养、栓养等方式饲养各类宠物”。

已采纳

4

市民政局

无意见

 

5

市生态环境局

无意见

 

6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意见

 

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无意见

 

8

相山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9

杜集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10

烈山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11

濉溪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