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北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责任制管理规范(修订稿)》的意见征集反馈采纳情况
序号 |
单 位 |
反馈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1 |
市公安局 |
五、门责内容(五)文明养宠 1、养犬应符合《淮北市养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犬只应做到免疫、办证、遛狗拴绳、不扰民。 建议修改为:养犬应符合《淮北市养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犬只应做到免疫、办证、遛狗拴绳、挂犬牌、戴嘴套(大型犬只)、不扰民。 理由:《淮北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 |
已采纳 |
2 |
市交通局 |
针对原文《附件 1.淮北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责任制》中第八条“8、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指导工地和渣土运输等门责制责任主体,实施运输时车辆无超载等违规行为。”意见如下: 部门职责中单位名称有误,原文“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应为“市交通运输局” |
已采纳 |
3 |
市文明办 |
一、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中的第八项“窨井下水道应定期清掏疏通”。该责任应该由市政管理部门完成,建议改为“不得向市政管网倾倒废水、泔水”; 二、第五条“立面”中的第三项“临街店铺空调外机、、、、、、”,建议改为“临街店铺空调外机安装应严格按照《房间空调器安装规范》的国家标准(GB17790-1999)执行,室外机距地面的极力应大于2.5米,且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以避免噪音和震动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三、第五条“立面”中的第四项“遮阳蓬(伞)、、、、、、”,为避免同一栋楼设置规格不同、颜色不一的情况出现,建议设置限制性规定“同一栋楼的遮阳蓬(伞)原则上由相邻商户商定规格后统一设置”; 四、第五条“户外设施与标识”中的第四项“户外广告应审批后设置、、、、、、”中建议改为“户外广告(条幅)应审批后设置”;“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建议改为“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招牌)设施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依附墙体外立面原状” 五、第五条“文明养宠”中的第二项,建议改为“不乱放私养。不允许在店外以散养、圈养、栓养等方式饲养各类宠物”。 |
已采纳 |
4 |
市民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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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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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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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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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相山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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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杜集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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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烈山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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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濉溪县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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