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淮北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王合军解读关于调整淮北市城区客运出租车(巡游车)运价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0-12-14 16:16 字号: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下发了《淮北市城区客运出租车运价结构性调整方案》,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王合军就政策文件解读如下:

一、运价调整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省、市政府实施意见有关精神,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行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应市交通运输局的申请,依据《价格法》、《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社会风险评估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基础上,报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淮北市城区客运出租车运价结构性调整方案》(以下称《方案》),对淮北市巡游出租车运价进行调整。

二、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内容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基本运价(起步价/起步里程、车公里租价,下同),起步价春节临时加价,调整和完善空驶费、夜间补贴等政策等三个部分。

三、方案相关政策及说明

(一)调整巡游出租汽车基本运价

本次运价起步价不调整,适当调整车公里租价:维持现行起步价6元/2.5公里不变,将车公里租价由1.3元/公里调整为1.7元/公里。

相关说明:上述政策是在履行各种法定程序并依法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社会各界代表对基本运价的两套调整方案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采纳绝大多数(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拟定的,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

(二)试行起步价春节临时加价

起步价春节临时加价。除夕至正月初六(共7天),巡游出租汽车试行起步价临时加价,最高不超过4元/车次。春节期间,出租汽车明显位置上应张贴春节临时加价贴标,明码标价,春节结束立即恢复正常。具体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相关说明:一是为了规范巡游出租车春节期间擅自加价乱收费行为,依据《价格法》第21条等相关规定,借鉴滁州、阜阳、宿州等市的做法和经验,《方案》对我市巡游出租车拟试行起步价春节临时加价政策。二是由于每年春节阴阳历时间的不完全相同,目前计价器技术难以做到价内完成,因此,采用临时加价、价外加收的政策;三是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方案》明确规定:春节期间出租车要张贴临时加价贴标,明码标价,春节结束立即恢复正常运价标准;加强监管,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三)调整和完善空驶费、夜间补贴等政策

1.空驶费。空贴费是指乘客离开城区范围单程到达目的地由出租汽车空乘返回的补贴。将现行单程载客里程10公里以后,每公里运行价加收50%,调整为单程载客行驶超过8公里以后按车公里租价加收,8-15公里加收50%,15公里以上加收70%。

相关说明:一是本条规定对空贴费的概念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就是指乘客离开主城区(指商贸、文化等繁华区域)范围单程到达目的地由出租汽车空乘返回的补贴;其他情况不加收此项费用。二是根据听证参加人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对现行空贴费政策进行优化,将计费里程修订为阶梯式加价政策。

2.夜间补贴。将夜间(22:00—次日5:00)补贴调整为夜间(22:30—次日5:00),车公里租价加20%计收。

相关说明:夜间补贴是对从事夜间客运服务工作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的适当补贴,与全省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夜间补贴标准相比,我市现行政策对短距离服务补贴偏低、对远距离的服务补贴偏高的问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需要加以完善。

3、费用结算: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乘客采用移动支付方式,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据实结算;采用现金支付的,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以元为单位结算,元以下四舍五入。巡游出租汽车应乘客要求行驶产生的路桥通行费由乘客承担。

相关说明:一是移动支付是一种创新的支付方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出行主要的支付方式,它的应用可减少出门要带零钱及类似找零钱等繁杂事务,既方便乘客也方便了驾驶员;二据实支付也是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因此,使用移动支付和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据实结算应当受到鼓励。

(四)其他相关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持车内车外整洁,做到文明礼貌和主动礼让斑马线。尽快安装机打发票设备,做到乘客上车打表、下车给票。

禁止不打表、不经乘客允许随意合乘及拒载行为;有前述禁止行为的,乘客有权拒付应付费用。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相关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质监等部门配合落实。在计价器调整期间,先调整的执行新价格标准,未调整的仍执行原价格标准。

相关说明:一是《方案》对于社会群众普遍关心关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水平问题,专门进行了规定和要求,希望相关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提升。二是《方案》对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不经乘客允许随意合乘等),强化了乘客的监督权利,即“有前述禁止行为的,乘客有权拒付应付费用。”

(五)执行时间。本次运价调整及改革自2021年1月10日起执行。

相关说明:为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里在疫情期间,2020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价格项目调整的政策,以及在春节期间保持居民用天然气、出租车、景区门票等重要民生价格的稳定的规定和要求,决定本次出租车运价调整安排在2021年初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