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淮北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财农〔2019〕164号
各县(区)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皖财农[2019]327号)相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对《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扶贫办淮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淮北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303号)和《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扶贫办淮北市发展改革委淮北市民委淮北市农委淮北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淮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26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扶贫办淮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淮北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303号)
删除“第七条第(七)款内容,即删除“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二、《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扶贫办淮北市发展改革委淮北市民委淮北市农委淮北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淮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267号)
“第八条”第1段下面增加: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重点是产业扶贫、“四好农村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就业扶贫、金融扶贫(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等。
“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由原有渠道解决,一律不得在扶贫资金中安排。2019年使用扶贫资金用于“医疗保障”的,应全面彻底调整。
淮北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