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交易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 “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科室负责人是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来源及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
(三)分管领导签批后由经办人在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
第九条 各部门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各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易中心政务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市交易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