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5-26 17:06 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性局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审查应坚持“谁提供、谁审查、谁负责”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局机关在信息产生的过程中应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四条 局机关的公文处理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进行审核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理由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局机关在审查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属性是否准确。

第七条 本局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公文签发人在不能确定属性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咨询确定。

第八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九条 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属性审查,应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