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3-01 10:05 字号: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内部刊物宣传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1.2、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1.3、公司安全稽查部针对各岗位特点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4、新入职的油料保管人员必须进行岗前的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油料保管人员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2.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2、公司安全稽查部、综合办公室、后勤保障部每月对公司场站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2.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2.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3.1、公司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晚班值班人员对车辆摆放负责,要留出疏散通道。

3.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4.1、运营车辆配备的灭火器每日由驾驶员进行自查,保证每辆车的灭火器有效。各场站的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所属部门负责管理。 

4.2、公司所有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安全稽查部负责,发现异常及时到供应科进行更换,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安全稽查部对更换消防施设、设备要制定台账存档。

5、消防器材管理: 

5.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5.2、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5.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5.4、线路的消防器材由线路队长(班组长)管理,各部室的消防器材由部室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6.1、各部室、各线路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6.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

下发相关部室、线路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6.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室、线路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

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6.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

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6.5、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6.5.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6.5.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6.5.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6.5.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6.5.5、 员工通勤所用电动车应在集中充电点进行补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7.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7.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7.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7.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7.5、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8.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8.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8.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9、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9.1、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9.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9.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g.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h.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