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5-26 10:12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网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五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四)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五)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

  (八)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政府信息;

  (九)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情况;

  (十)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社会评议实施方案及测评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要向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府信息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办公室)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评议结果作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政务公开考评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对于连续两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