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残疾人联合会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5-26 10:00 字号: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皖政办〔2008〕11 号),并结合我市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对《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七条 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九条 拟公开涉及公共卫生、统计信息、重要残疾信息数据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组织查处。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