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联2022年公共服务清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2023-11-21 16:45 字号:

序号 实施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服务机构 服务类型
1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办公室 主动服务
2 残疾人各类服务机构地图查询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办公室 主动服务
3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信息发布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 号):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5年,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康复宣传科 主动服务
2.《关于印发2022年〈 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2〕10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省委省政府20项民生实事。
4 困难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标准信息发布 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康复宣传科 主动服务
2.《关于印发2022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2〕10号),为全省80000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
5 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指出“到2025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5%”约束性指标;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21〕33号)提出“到2025年,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5%以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22〕4号)提出“到2025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90%”约束性指标,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刚性目标任务;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皖政办秘〔2022〕33号)提出“深入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以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为重点服务内容,组织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基本康复服务”; 3.安徽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2〕7号)指出“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组织提供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修订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细化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针对不同残疾类别、不同康复服务项目,制定、完善康复服务标准、规范”、“到2025年,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90%以上”;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实施精准康复服务,提升残疾人生存和发展能力,助力残疾人精准脱贫、同步小康,为全民健康、全面小康作出贡献”。 康复宣传科 主动服务
6 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复审及上报备案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第一条:对象条件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省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二条:资助标准(一)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补助资金,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教育就业科 依申请类
7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8 残疾人求职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2.《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第四条: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依申请类
9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3.《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四条: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10 听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指导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市聋儿语训中心 主动服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3.《关于印发2022年〈 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2〕10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省委省政府20项民生实事。
11 智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指导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康复宣传科 主动服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3.《关于印发2022年〈 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2〕10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省委省政府20项民生实事。
12 孤独症儿童康复技术服务指导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康复宣传科 主动服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13 脑瘫儿童康复技术服务指导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康复宣传科 主动服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3.《关于印发2022年〈 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2〕10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省委省政府20项民生实事。
14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2.《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地市残联负责资金分配、监督和检查。 办公室 主动服务
15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中国残联《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7〕40号)和安徽残联《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7〕65号)文件规定。 办公室 主动服务
2.《司法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和网络,确保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3.根据省残联等六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皖残联〔2022〕29号)文件精神,指导基层组织实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保证此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16 残疾人辅助器具信息发布 1.《中国残联系统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省级中心应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推进服务网络建设;开展辅助器具展示体验和信息资讯服务。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2.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组建康复服务网络。
17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指导 《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皖政〔2022〕4号):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推广安全适用的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增强优质康复辅助器具供给能力,推动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提质升级。鼓励实施公益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推广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完善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加强各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及医疗、康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机构开展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支持康复辅具产业园建设,坚持“政策引导、培育市场、发展产业”原则,发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优势,整合相关资源,优化提升园区功能,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协同创新能力,持续改善市场环境,促进产业由点向面发展,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有关扶持和管理政策,推广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依申请类
18 残疾人维权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2、《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办公室 依申请类
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第十九条:对下列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经济困难,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四)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五)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
19 残疾人证新办流程发布 《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残联发〔2018〕71号):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办公室 主动服务
20 残疾人证迁移办理政策发布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注销残疾人证,不受户籍限制。 办公室 主动服务
21 残疾人证注销办理政策发布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注销残疾人证,不受户籍限制。 办公室 主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