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负责人解读】淮北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陆恒参加新闻发布会对《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9-11 15:47 字号: 大 中 小

一、时间:2026年9月9日(星期三)下午15:00

二、地点:市城管局二楼环卫处会议室

三、发布人:赵长征    市环卫处党总支书记、处长

四、主持人:陆 恒     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五、参会人员:

陆  恒  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长征  市环卫处党总支书记、处长

戚全军  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六、与会媒体:安徽日报、中安在线、安徽经济报、安徽法治报、市传媒中心

七、新闻发布会议程:

(一)市城管局副局长陆恒作新闻发言

(二)答记者问

主持人:各位来宾、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我是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陆恒,欢迎出席今天的《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参加此次发布会的有:市环卫处处长赵长征,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戚全军,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县区城管相关负责人及群众代表。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安徽日报、中安在线、安徽经济报、安徽法治报、市传媒中心等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的到来!

今天发布会的议程有两项,一是介绍《办法》的背景依据、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二是答记者问。

下面按照发布会议程分项进行:

第一项议程,由我介绍《办法》的背景依据、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目的就是向大家详细解读《办法》的核心内容,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共同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下面,我就《办法》的背景依据、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等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2010年,我市制定了《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0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印发了《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淮政办〔2020〕2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3月,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后评估工作的提示函》,要求对《办法》履行后评估和修订程序。为进一步完善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体系,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修订形成《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5年4月,市城市管理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在借鉴学习外地城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起草了《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并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依法依规开展了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风险评估、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2025年11月20日,《办法》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12月5日印发,于2026年1月5日起施行。

本《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的定义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途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二、规定了征收原则与减免政策,遵循 “排污者付费” 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需按规定缴费;低保对象等贫困人群缴费后由相关部门核定返还,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缴。

三、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市城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牵头征收,住建、财政等多部门协助;发改部门拟定调整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备案。

四、规定了征收与代征机制,按征收对象不同确定征收/代征部门,如居民由供水公司代收、学校等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部门代征、工业企业等主要由税务部门征收;费用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代征单位可获4%手续费。

五、规定了收费标准,明确各类对象计费方式与标准,如居民 3 元 / 户・月,学校按类型分档按人数计费,企业分行业按职工人数、营业收入或营业面积等计费,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 1‰计费等,相关单位负担的费用不得转嫁给个人。

六、规定了监管与追责情形,严禁违规扩大、提标或减免,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费用征收使用;建立征收使用统计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未按时缴费将被催缴,拒不缴纳的依法处理。

主持人:下面,进入第二项议程,提问环节。大家可以就本次发布会具体事宜进行提问,由赵长征进行详细解答,有需要提问的记者朋友可以举手示意。

问题一:《办法》有哪些创新举措?

赵长征:一是优化手续费支付管理。明确市、区税务部门与代征(收)部门签订书面委托代征(收)协议。财政部门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支付代征(收)单位4%的手续费。二是增加欠费追缴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拒不缴纳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问题二:垃圾处理费最终都用到了哪里?政府如何保证这笔钱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赵长征:资金监管确实是大家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一,资金流向透明。所有征收上来的费用,会全额直接缴入市级国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二,用途专款专用。这笔资金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第三,接受多维监督。财政、审计部门会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同时,我们也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问题三: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物业保洁费有什么不同,是不是重复收费?

赵长征:绝对不是。物业收取保洁费是一种有偿服务费用,用于支付物管企业或居民委托人将居民区内的每家产生的垃圾收集到环卫部门规定的垃圾中转站所发生的费用;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门用于垃圾离开中转站后,运往焚烧厂或填埋场进行无害化终端处置的费用。两者服务阶段不同,用途完全不同,互不替代。

问题四: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赵长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由市发改委按照价格决定的法定程序,经过严格认真的成本核算,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商户、企业代表、法律顾问以及专业技术人士,组织召开听证会,报市政府批准后最终确定的。

问题五:单位和个人拒缴和未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会有哪些处罚?

赵长征: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拒不缴纳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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