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规范搬迁安置行为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浏览次数: 作者:记者 王守明 信息来源: 淮北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4-12-02 09:10 字号:

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搬迁安置行为,稳步提高了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随着近年来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各地新农村人均建房标准提高,建筑人工费用上涨,群众建房成本增加,现行的搬迁补偿标准已不能很好地满足搬迁群众建房需要,市委市政府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出台《办法》,稳步提高了搬迁安置补偿标准,切实维护了搬迁群众利益,保障了采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有效推动了搬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采煤沉陷搬迁村庄安置补偿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政府主导、企业出资、群众参与”的方式,统筹协调推进。县(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沉陷村庄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是实施主体,采煤企业是投资主体。

《办法》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加强调了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切实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适当提高了搬迁安置补偿标准。《办法》规定,搬迁安置户人均补偿面积为32平方米,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从1100元提高到1375元。选择宅基地安置方式的:搬迁安置补偿费由35200元/人提升至44000元/人,新村公建部分由8800元/人提升至11000元/人。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搬迁补偿费、新村公建补偿费、安置用地征地等所需相关费用支付给被搬迁群众。调整后的补偿标准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有效解决了群众建房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兼顾了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有利于推动全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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