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实录】淮北市医疗保障局惠企利民政策新闻发布会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3-21 14:05 字号:

一、发布会主题

医疗保障惠企利民新政发布会

二、主办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三、新闻发布会时间

2024年3月21日上午9点30分

四、发布地点

市医疗保障局十四楼会议室

五、主持人

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负责人  刘刚

六、参加人员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欧阳玲,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负责人刘刚,市医保中心结算科科长吴琼、待遇审核科科长石蕊、慢性病管理科科长李峰,安徽经济报、安徽法治报、中安在线、淮北市传媒中心等记者朋友。

七、发布会内容

主持人: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近年来,市医疗保障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惠企利民政策措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今天我们邀请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欧阳玲女士,市医保中心相关科室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向大家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下面,首先请欧阳玲女士介绍相关情况。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欧阳玲:首先,我代表市医疗保障局,向应邀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记者朋友们,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医疗保障是事关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制度安排。市医疗保障局自组建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始终把改革创新、优化调整作为完善我市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制度体系的“发动机”,坚守“民呼我应,接诉即办”改革品牌,近期出台了包括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调整职工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完善门诊慢特病和生育保险保障政策等一系列惠企利民政策,推动“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人才”走深走实,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下面就医保惠企利民新政作如下发布:

一、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方面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市医保局对调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进行了系统的数据测算和风险分析,经市政府同意,2024年3月13日,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自2024年4月起,我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2个百分点,机关事业单位由8.4%调整为7.2%;企业单位由8.8%调整为7.6%,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2%。灵活就业人员由6.4%调整为5.44%。

二、完善职工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政策方面

按照省医保局的统一部署,自2024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在省内异地就医,急诊抢救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起付线执行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报销比例在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下降15个百分点。参保职工跨省异地就医,急诊抢救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起付线执行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报销比例在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下降20个百分点。

三、完善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方面

一是明确诊疗项目及耗材报销办法;二是调整部分病种保障待遇;三是调整门诊慢特病年度支付限额计算方式;四是取消慢病门诊用药目录。

四、优化调整生育保险保障政策方面

为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降低生育成本,促进积极生育和人口均衡发展,自202411日起,调整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标准,调整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保障标准,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主持人:谢谢欧阳局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大家提问。

记者问:请问为什么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负责人刘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的有关任务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高医保统筹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单位缴费负担,因此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记者问:请问调整费率后企业能得到什么实惠?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负责人刘刚:调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满足参保职工医保待遇正常提升,又保证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同时还要兼顾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为此,市医保局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经过多轮数据测算,综合研判多重风险因素,提出了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2个百分点的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已正式印发文件,并于2024年4月起实施。经测算,在参保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2024年预计向企业释放改革红利约2.58亿元,切实支持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记者问:请介绍一下职工异地就医相关政策规定?

市医保中心结算科科长吴琼:为引导实现“大病重病在本省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在市县解决、头疼脑热等小病在乡村解决”的改革目标,积极推进分级诊疗,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政策的通知》,并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异地就医人员主要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和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参保地和备案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统一执行我市职工医保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异地转诊转院人员住院就医的,起付线执行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省内和跨省在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下降5%和10%。自行外出就医人员住院就医的,起付线执行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省内和跨省在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

记者问:请介绍一下门诊慢特病政策调整情况?

市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科长李峰:为规范门诊慢特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经办服务水平,我局制定出台了《关于优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办法的通知》,稳步提升门诊慢特病保障水平,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诊疗项目及耗材报销办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发生的相关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等费用,在省门诊慢特病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等目录制定实施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纳入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

二是调整部分病种保障待遇。将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肺动脉高压、多发性硬化)由门诊慢特病调整为门诊特殊疾病进行保障。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职工和居民年度支付限额由3500元和3100元提高至5500元和4800元。艾滋病职工和居民年度支付限额由3100元和2800元提高至5500元和4800元。

三是调整门诊慢性病年度支付限额计算方式。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以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相应限额的20%,取消3个病种合并计算限额的限制。

四是取消慢病门诊用药目录和定点机构数量限制。参保慢特病患者门诊费用报销不再受《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限制,门诊使用符合病情需要的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报销待遇。同时取消门诊慢特病定点管理限制,参保群众无需办理变更手续,可任意在全市154家有治疗能力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进行报销

记者问:请具体介绍一下生育保险支持政策相关举措?

市医保中心待遇审核科科长石蕊: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收集到部分群众反映我市生育保险保障标准较低,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未纳入报销范围等问题。我局立即开展梳理研究,并多次赴相关医疗机构开展调研会商和数据分析,出台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保险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20241月起,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标准,具体如下:

一是调整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标准。参保职工产前检查费用实行按人头限额支付,整个孕期最高支付限额由380元提高至600元。

二是调整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定额支付标准。参保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标准由130元提高至240元。流产由原200元调整为怀孕4个月以内的,门诊流产500元、住院流产800 元;怀孕4个月以上的流产调整为 1500 元。引产由原1200元调整为怀孕7个月以内的1500元、怀孕7个月以上2500元。

三是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报销,暂不享受职工生育津贴待遇。

四是完善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保障待遇。参保群众在妊娠期或分娩期发生的符合临床指征的并发症、合并症,按照普通住院政策执行。

主持人:感谢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支持,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