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6-06 15:43 字号:

淮政20239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淮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62

 

 

 

 

 

 

 

淮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政务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等,下同)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系统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和场景创新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推进资源整合,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保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委机要局(市密码管理局)等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合力推进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做好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工作。

第六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指导和验收等工作,统筹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组织验收、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  深化项目审批改革,建立健全项目论证评审机制。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对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的咨询、指导和论证,以及具体项目的评审把关。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第八条  贯彻落实省市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总要求,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构建统一的云管中心、数管中心和用管中心,提供统一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源代码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省市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进行集约建设、部署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依托平台实施的,须经专业评审、从严审核,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批。

 

第二章   统筹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条  根据政务信息化发展的趋势特点,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领域建设需求,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经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协调对接。

第十一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商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下一年度计划申报工作,经专家论证后,按优先排序拟订下一年度的市级年度建设计划。市级年度计划经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建(升级)类项目:报送年度计划申请函、项目建议书、政策依据、自行论证材料、绩效评价材料等。升级类项目一并报送原项目建设方案、招标文件及合同、验收文件等。有项目设计需求的,应在项目建议书中细化设计内容及概算。

(二)续建类项目:指前期已批复并建设,需按年支付资金的项目,报送项目合同,并在年度计划申请函中说明项目批复情况、已安排资金及执行情况、目前建设情况等。

(三)运维类项目:新增运维或合同期满的项目,报送原项目方案、验收文件、现运维方案等;合同期内续签的项目,报送项目上一年度运维合同等。

第十二条  县(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统筹编制本县(区)政务信息化年度计划,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汇总上报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后,按程序由县(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三条  对国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战略调整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提交项目增补申请函、项目建议书、政策依据、资金来源、自行论证材料等,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与相关部门会商同意后,按程序组织评审其中,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可行性等审核同意后,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五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六条  落实省市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已确定由省直部门统一规划、分级安排资金、统筹建设的,市、县(区)不再重复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原则上应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对已经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报批,不得分散报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

第十九条  纳入市级年度计划的续建类、运维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报批,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纳入市级年度计划的新建(升级)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报批,不得未批先建。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主要流程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函、按规范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申请项目审批。

1. 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批。

2. 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

(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局(市密码管理局)、市国家保密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联合审查。

(四)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方案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及概算进行评估。

(五)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以会议形式组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讨论、决议项目。评审会上专家应对项目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及概算等严格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六)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议后,按程序出具项目建设批复文件。

第二十条  市、县(区)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包括续建类、运维类项目),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涉及国家部委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直对口部门按程序报批。

县(区)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包括续建类、运维类项目),应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推动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应用,用于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实现智能辅助决策,推进集约节约建设。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没有数据资源共享分析内容的不予受理。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应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省、市大数据平台体系统一管理,按要求建立数据更新、共享和反馈等长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数据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信息安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依托省市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省市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和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绩效管理等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的招标采购和项目管理,按照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系统和数据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并在报批阶段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标准化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做好与其他标准的衔接,支撑项目实施应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性指标开展建设。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国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新变化,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优化完善的;

(三)根据申报项目所涉及业务的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半年内,向审批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其中:运维类项目和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3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初步验收后,由审批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

开展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确认。未经确认的,不组织验收,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验收资料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意见、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运维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三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并明确相关违约条款和争议处理条款。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承建方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方约定、协商明确保修期内具体运维内容。原则上,质量保修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质量保修服务期内,项目建设单位非必要不得对项目进行改建、扩建、升级。对于日常性的功能完善以及数据目录编制、资源挂载、接口开发、系统对接等需求,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属于项目质量保修服务内容。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和运维操作规程,及时申请、规范使用运行维护经费,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项目运维应与省市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和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等运维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不再单独新建机房、网络、存储和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因特殊需求,必须单独建设的应做好数据共享和业务协调。

第三十九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原有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又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化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化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化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化系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一条  网信、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安全保密、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数据共享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年度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项目审计,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财政部门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方案应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审查重点为该项目的政策依据及建设必要性、集约建设、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日起施行。本市原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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