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回应-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两超一非”知识须知
1.什么是“两超一非”?
“两超一非”是指食品生产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简称“两超一非”。
2.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哪些?
如糕点、蜜饯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茶叶超范围添加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等着色剂;酒类(黄酒、葡萄酒)超范围使用甜味剂;生面食制品是否违法添加苯甲酸及其钠盐、硼酸等。
3.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有哪些?
如鱼类添加孔雀石绿;配制酒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西药和中药材;固体饮料、压片糖果、蜜饯添加匹可硫酸钠;水产制品使用甲醛;腐竹、粉丝、竹笋添加吊白块;辣椒粉、辣椒酱添加苏丹红等。
4.使用食品添加剂要参照什么标准?
食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和国家卫健委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告等规定中确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5.“两超一非”违法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6.发现涉嫌“两超一非”违法行为可以向哪里举报?
消费者发现有涉嫌“两超一非”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者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