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反〈淮北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1995〕5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县以上企事业单位:
《违反〈淮北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违反《淮北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及配套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淮北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住房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职工,不论隶属关系,必须严格执行《淮北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如有违反一律按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违反《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责令纠正,并给予罚款处罚:
(一)自行改变公积金缴纳范围、对象的;
(二)自行规定单位与个人公积金比例的;
(三)支取公积金,不按规定使用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汇缴公积金的。
违反第(四)项,按应缴公积金每日加收3%滞纳金。
第五条 住户和房屋产权单位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违反《淮北市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责令纠正,并给予罚款处罚:
(一)擅自降低租金标准的;
(二)瞒报或少报住宅面积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租金的;
(四)自行规定减免租金的;
(五)住户单位不为产权单位代扣租金的。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违反《淮北市住房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限期如数补购住宅建设债券,并给予罚款处罚:
(一)不按规定标准认购债券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住宅建筑面积的;
(三)自行决定免购或分期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的。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违反《淮北市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除限期纠正外,并绐产权单位罚款处罚:
(一)规定不得出售的公有住房而擅自出售的;
(二)未经市房改办批准,擅自出售的;
(三)未经评估机构评估,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
(四)擅自扩大各种折扣政策的;
(五)缩小和隐瞒住宅建筑面积的;
(六)以公款抵交私款的。
第八条 《淮北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各项配套政策中明确的住房资金,各单位应全额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指定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专户,定向用于新建、购买职工住房,对不按时将住房资金存入专户的单位,以及拒付、拖欠、截留和挪用住房资金者,均按应存款金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九条 对违反房改政策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房改政策,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各项罚款处罚,由市房改办出具罚款通知书,属于单位的,由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直接从该单位帐户划拨。
第十一条 违反房改政策查处收缴的罚没款、滞纳金,一律纳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用于住房建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市房改方案实施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