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反〈淮北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1995-08-29 11:32 字号:

淮政〔199559

 

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县以上企事业单位:

《违反〈淮北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违反《淮北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及配套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淮北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住房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职工,不论隶属关系,必须严格执行《淮北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如有违反一律按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违反《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责令纠正,并给予罚款处罚

一)自行改变公积金缴纳范围、对象的

二)自行规定单位与个人公积金比例的;

三)支取公积金,不按规定使用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汇缴公积金的

违反第(四)项,按应缴公积金每日加收3%滞纳金。

第五条  住户和房屋产权单位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违《淮北市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责令纠正,并给予罚款处罚:

(一)擅自降低租金标准的;

二)瞒报或少报住宅面积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租金的;

四)自行规定减免租金的

五)住户单位不为产权单位代扣租金的。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违反《淮北市住房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限期如数补购住宅建设债券,并给予罚款处罚:

一)不按规定标准认购债券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住宅建筑面积的;

三)自行决定免购或分期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的。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违反《淮北市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除限纠正外,并绐产单位罚款处罚:

一)规定不得出售的公有住房而擅自出售的;

二)未经市房改办批准,擅自出售的;

三)未经评估机构评估,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

四)自扩大各种折扣政策的;

五)缩小和隐瞒住宅建筑面积的;

六)以公款抵交私款的。

第八条  《淮北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各项配套政策中明确的住房资金,各单位应全额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指定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专户,定向用于新建、购买职工住房,对不按时将住房资金存入专户的单位,以及拒付、拖欠、截留和挪用住房资金者,均按应存款金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九条  对违反房改政策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房改政策,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各项罚款处罚,由市房改办出具罚款通知书,属于单位的,由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直接从该单位帐户划拨。

第十一条  违反房改政策查处收缴的罚没款、滞纳金,一律纳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用于住房建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市房改方案实施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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