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1995〕5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县以上企事业单位:
《淮北市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淮北市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住房租金改革,逐步实现住房资金良性循环,依据《淮北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提租的范围是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公有住房提租是以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比率为提租原则,并制定至2000年的租金改革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逐年实施。
第四条 1995年9月1日起全市公有住房租金提高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55元;以后每年递增0.5元;2000年元月1日起每平方米将提高到3.00元。
提租后新增加的租金收入,作为单位住房资金,由产权单位用于住房的建设和维修。
产权单位将租金收缴情况每季度报市房改办。
第五条 公有住房一律按使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租金。
租户应交付租金按标准租金加房屋地段、层次、朝向等增减额,乘以使用面积(计算见附表)。
应收月租金=(标准租金±增减额)×使用面积。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租金标准,适用于租住使用面积在住房控制标准以内的租户,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控制标准:
(一)按行政级别划分的标准(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相应级别的待遇)。地市级干部70至9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60至75平方米;县以下干部、职工40至65平方米。
(二)按人均住房面积划分的标准,以本户实际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可增加20平方米。
第七条 核定租户住房面积是否超标,可以按本户成员中行政级别(或专业技术职务)最高者的标准,也可以按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按两者中较高的一个确定。
第八条 超标加租,住房超过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内,不计加租,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成本价计租,即每平方米租金3.4元。
超标加租由住房的产权单位执行,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合并计算超标的,由后分配住房的产权单位执行。
第九条 提租后的租金及超标加租的租金一律由产权单位通知住户所在单位财务扣缴。
第十条 提租后住房符合规定标准的下列住户给予减免:
老红军净增加的租金全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净增加的租金免5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净增加的租金免30%;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职工的优抚对象净增加的租金免20%。
第十一条 规范住房租赁行为。自1996年元月1日起,全市公有住房实行租赁证制度,并在租赁证中载明以下内容:产权人和住房人姓名,房屋座落位置、面积、租住期限、标准租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它事项。租赁证需经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加盖房屋租赁监证专用章后方为有效。祖赁证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市房改方案实施之日起施行。
地段划分及增减额度表
类区 |
地段划分说明 |
增减额(元) |
一类 |
1.淮海路以北,友谊巷以西,洪山路以东,民生路以南范围。 2.民生路以北,相山路以西,市建委以南,孟山路以东范围内。 |
+0.03 |
二类 |
1.洪山路以西,淮海路以北,北山巷以东范围内(不含洪山村)。 2.友谊巷以东,淮海路以北,长山路以西范围内。 3淮海路以南,古城路以北西至滩溪路,东至长山路范围内,包括九号小区。 |
+0.02 |
三类 |
1.北山巷以西,淮海路以北。 2.古城路以南,惠黎路以北,西至濉溪路,东至铁路。 3.长山路以东,北至消防队,东至东山路范围内, 4.五号工地(洪山村)。 |
0 |
四类 |
惠黎路以南,南至铁路。 |
-0.02 |
五类 |
铁路以南至人民路范围内,各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远离区、镇的独立工矿区。 |
-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