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回应-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人社 发布时间:2023-05-05 09:55 字号:
01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02
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障。


03
工伤保险个人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04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5
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06
工伤保险待遇分类


工伤保险待遇分为:(1)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2)经济补偿的待遇;(3)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


07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8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伤残辅助器具费;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丧葬补助金;

(10)供养亲属抚恤金;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09
工伤保险基金不给予支付的费用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四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

(二)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

(四)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发生的费用,在紧急抢救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予以支付。

10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及时间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规定可参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11
工伤职工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项目及标准


项   

待遇标准

支付渠道

医疗

期间

停工留薪期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

医疗期间护理费

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用人单位

医疗(康复)费用

范围内费用100%报销

基金

伙食补助

伙食补助费标准,统筹地区内住院每天20元,转外每天30元。

基金

转院费用

交通费用按出差标准报销;住院前等待期住宿费每天100

基金

12
工伤职工可以配置哪些残疾辅助器具及标准


序号

项目

定额标准

序号

项目

定额标准

(元/年)

(元/年)

1

髋离断大腿假肢

7000

14

矫形鞋

600

2

大腿假肢

5000

15

轮椅

300

3

膝离断大腿假肢

5000

16

拐杖

70

4

小腿假肢

4000

17

假眼

300

5

半足

1500

18

假耳

500

6

肩离断假肢

8000

19

假鼻

600

7

上臂假肢

6000

20

助听器

300

8

肘离断假肢

6000

21

假牙

100

9

前臂假肢

5000

22

颈部矫形器

400

10

腕离断假肢

5500

23

上肢矫形器

300

11

部分手假肢

1200

24

下肢矫形器

300

12

假手指

250

25

眼镜

100

13

胸腰椎固定矫形器

400

26

截瘫助行器

6000

说明:辅助器具费用支付额度为年度定额标准乘以工伤职工确定的更换年限。最高更换年限为10年。



1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


项  目

计算基数

比例

支付渠道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资

27个月

基金

二级

本人工资

25个月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23个月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21个月

基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基金

六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基金

七级

本人工资

13个月

基金

八级

本人工资

11个月

基金

九级

本人工资

9个月

基金

十级

本人工资

7个月

基金



14
伤残津贴待遇标准


项目

计算基数

比例

支付渠道

每月伤残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

90%

基金

二级

本人工资

85%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80%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75%

基金

五级

本人工资

70%

用人单位

六级

本人工资

60%

用人单位



15
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


项目

计算基数

比例

支付渠道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基金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基金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基金



16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标准


项目

计算基数

标准

支付渠道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4个月

基金

六级

18个月

基金

七级

10个月

基金

八级

8个月

基金

九级

6个月

基金

十级

4个月

基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40个月

用人单位

六级

34个月

用人单位

七级

20个月

用人单位

八级

15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10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5个月

用人单位




17
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相关规定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18
工伤职工退休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19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工伤鉴定级别分别在七至十级之间,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以哪种伤残等级标准核定?


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
复查鉴定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21
因工死亡职工享受待遇项目及标准


项  目

计算基数

比例

支付渠道

丧 葬 费

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基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20倍

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本人工资

40%

基金

其他亲属

本人工资

30%

基金

孤寡老人、孤儿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10%

基金



22
1-4级工伤职工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因此,1-4级工伤职工死亡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3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4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是否需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5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6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7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有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果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规定享受新定的、相应的伤残待遇。


28
工伤治愈或未被评定伤残等级,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痊愈;或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未被评定伤残等级,不享受伤残待遇,但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29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0
工亡职工亲属享受供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1
“本人工资”如何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保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2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33
在什么情况下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1)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


(2)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


(3)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超出限额部分的;


(4)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34
工伤保险待遇与其他哪些待遇“不可”兼得?


(1)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2)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3)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与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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