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1-24 15:05 字号:

淮政办〔202022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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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5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暂行)》(淮政201731)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专利权人1.5万元奖励;发明专利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最多奖励2个国家(地区)。

(二)强化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不超过2件注册证);对当年获得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工业企业的驰名商标、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淮政〔202022号)执行)

(三)提升专利工程质量。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对企事业单位引进市外发明专利用于生产经营的,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对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每笔给予评估费、利息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加快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建设

(五)加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开发区(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开发区(园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争创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学校。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

(七)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在我市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法人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八)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我市知识产权当事人胜诉后按知识产权维权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案最高补贴2万元。

五、推进标准创新发展

(九)支持标准制定。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工业企业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淮政〔202022号)执行)。

(十)支持标准试点示范创建。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十一)支持标准实施创新。对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获得5A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

六、资金申报、审批、拨付和监管等其他事项

(十二)项目申报。申请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本政策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同一企业、当事人,同一项目就高奖补,不能重复申报。

(十三)审批与兑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申报兑现,依据相关政策评审、认定,并对结果公示,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十四)资金监管。奖补资金用于继续开展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单位所获奖励,可以给予发明人一定激励,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不得重复申领,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如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收回奖补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十五)政策解释执行。本政策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和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政策兑现从202011日开始,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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