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北监管分局权责清单(2026年版)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层级 | 实施部门 | 是否全省一单 | 补充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清单编制部门 |
| 1 | 行政许可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对本辖区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02~439 |
省,市 | 国家金融监管 | 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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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许可 |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2.《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
省,市 | 国家金融监管 | 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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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许可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28.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省,市 | 国家金融监管 | 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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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许可 |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五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省,市 | 国家金融监管 | 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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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许可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
省,市 | 国家金融监管 | 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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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许可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五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七条 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第二十七条 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第二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
省,市 | 国家金融监管 | 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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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许可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二款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
省,市 | 国家金融监管 | 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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