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银保监分局 发布时间:2023-05-04 10:14 字号: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

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

互保件管理的通知

淮北银保监规20231   

 

各人身保险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险销售行为合规管控,维护销售人员合法权益,促进辖区人身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法律及监管规定,现就规范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自保件,是指由销售人员销售,销售人员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本通知所称互保件,是指由销售人员销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辖区同一保险机构另一名销售人员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保险合同。

二、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淮北辖区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和从事人身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本通知所称销售人员,是指保险机构中从事人身保险销售活动的人员。

三、保险机构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升的条件。

四、保险机构应当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管理制度和风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审批流程、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业绩考核、佣金计提、风险监测、纠纷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

(一)应加强业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提升相关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增强对自保件和互保件的甄别能力,并在保险单和核心业务系统中真实、完整地记录销售人员姓名、工号、执业编号等销售信息。

(二)应严格执行自保件、互保件核保流程管控,强化保险产品适配性评估,对投保人的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自保件、互保件源于投保人真实保险需求,与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和持续缴费能力相适应,防止保险销售人员通过自保件或互保件套利。

(三)应加强自保件和互保件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对于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不含团体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产品,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除外)自保件和互保件,保险机构应在取得购买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录制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号)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65号)的相关规定。

(四)不得将自保件和互保件纳入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各层级的业务激励、竞赛方案;自保件和互保件直接佣金水平不得优于其他客户保单。

(五)应完善自保件、互保件风险监测机制,建立自保件、互保件信息台账,对保单继续率、业务占比等数据设定相关监测指标,对监测结果明显异常的保险销售网点和人员采取必要的管理纠正措施。

(六)应加强保费数据真实性管控,严禁各类数据造假行为;不得通过即保即退、即买即借、循环投保等方式虚增保费。

(七)应加强保单品质管理,发现销售人员在自保件和互保件业务中存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等不诚信行为,以及销售误导、保险诈骗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记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相关诚信记录。应将诚信慎重签约、聘用从业记录不良人员,不得录用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从业情形的人员。

(八)应健全自保件、互保件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相关风险,避免发生舆情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维护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发现存在有组织保险诈骗行为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保险机构应确保销售人员正常的保险保障需求不受影响,确保购买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依法享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包括知情权、犹豫期内撤单、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等权利。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对自保件、互保件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淮北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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