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5-12 09:14 字号: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一致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中心支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中心支行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支行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中心支行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中心支行发布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  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中心支行应与有关行政机关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中心支行与有关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根据信息内容所属权限,确定按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按程序向上一级政务公开主管机关请示处理。

第六条 中心支行进行发布协调工作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七条 中心支行与相关行政机关开展发布协调工作,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

第八条 被其他行政机关征求意见时,中心支行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回复意见。

未经中心支行书面同意,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涉及中心支行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中心支行发现后将及时予以交涉。

第九条  中心支行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本单位信息发布协调的归口管理职责,并根据内设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工进行内部协调工作。

由中心支行牵头主办的与其他单位的联合发文,主办科室应负责与有关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明确文件的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一条  中心支行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

(二)按照本制度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

(三)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