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气象局权责清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5-03-18 10:41 字号: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8号)第16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下放至市级。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资料监管不力,导致资料损毁、丢失或者被涂改、替换的;

7.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8号)第16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下放至市级。"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资料监管不力,导致资料损毁、丢失或者被涂改、替换的;

7.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气象主管机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附件第121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市级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资料监管不力,导致资料损毁、丢失或者被涂改、替换的;

7.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十三条: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防雷减灾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行为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三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等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等行为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1.立案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等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行为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1.立案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等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 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七)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单方面进行传输的。

2.《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 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二)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

1.立案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管理规定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等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权力

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

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三)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镇规划所必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5.《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城乡规划编制的重要参考。

1.组织责任: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2.监管责任: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是否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情况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相关责任单位是否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是否按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采取避免或者减轻气候影响措施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