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气象部门其他权力条件(2023年版)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1 | 其他 权力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 |
2 | 其他 权力 |
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三)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镇规划所必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5.《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城乡规划编制的重要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