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分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的原则;
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依靠群众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领导重视程度;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制度建设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推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每次公开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并及时将有关监督情况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条 采取多种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设意见箱。广泛收集群众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以调动干部、职工和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第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制度规定、不据实公开或不实行公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处理: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类先进参评资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