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联动创新区实施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联动创新区实施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的决定》(皖政〔2025〕44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决定》的出台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区建设工作部署要求,2021年,我省创新建立“3+N”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为自贸试验区激发制度创新活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支撑。“3”即赋予自贸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配套优化公共服务事项、实施中介服务便利化改革事项,“N”是在“3”的基础上拓展新增内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事项,以及有利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其他事项。2023年2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实施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的决定》(皖政〔2023〕8号),赋予自贸试验区260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其中部分事项由亳州、阜阳、滁州、马鞍山、宣城、安庆等第一批6个联动创新区结合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认领承接。
省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开展第二批联动创新区赋权工作。省委编办坚持需求导向,指导淮北、宿州、淮南、六安、铜陵、池州、黄山等第二批7个联动创新区根据工作实际,从特别清单中选择需求事项,经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等,形成《决定》。2025年6月12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赋予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联动创新区34项省级经济社会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行政权力事项19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等公共服务事项11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等中介服务便利化改革事项2项;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等内部审批事项2项。
三、《决定》的落实措施
一是省有关部门要主动与联动创新区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动态调整事项清单,对委托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做好赋权衔接工作。移交工作完成前,相关事项仍由原实施部门办理。
二是各联动创新区所在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联动创新区积极与省有关部门对接,全面做好承接工作,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推进赋权事项高效运行。
三是联动创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合法的承接实施主体,严格依法规范办事,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需要调整实施承接事项的,按即时动态调整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