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指引
2012.1-2019.2 | ||||||
序号 | 减税降费 事项名称 |
税种(费种) | 政策措施概述 | 有效期限 | 享受方法 | 备注 |
1 | 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 增值税 | 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 自2018年1月1日起 | 5.其他 | 对于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免征政策,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 |
2 |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
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申请书面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享受 | |
3 | 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增值税 | 在"十三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4 | 增值税税率调整 | 增值税 |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 2018年5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5 |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 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 2018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6 | 抗癌药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 增值税 |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 2018年5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7 |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 增值税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8 | 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 | 增值税 | 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竹刻、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 自2018年9月15日起执行 |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申请书面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享受 | |
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 增值税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0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 一、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
2018年9月20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1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 | 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8年9月10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暂且无文件明文规定是否需要填写备案表,无法判断享受方法 |
12 | 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3 |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 |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暂且无文件明文规定是否需要填写备案表,无法判断享受方法 |
14 |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 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1.直接享受 | |
15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6 |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 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7 |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 |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以上贷款指的是授信额度1000万元以内的。 |
18 | 中外合作办学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 2018-07-25成文起施行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9 |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0 | 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车辆购置税 | 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21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 2018年12月31日止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019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2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1.直接享受 | |
23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 企业所得税 | 一、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2018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4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5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2018年1月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6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税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2015年10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7 |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
28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
自2018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9 |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有关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 1.直接享受 | |
30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的条件。 |
2008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31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企业所得税 |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32 |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 2017年1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33 | 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 1.直接享受 | |
34 |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自2018年1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35 | 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 企业所得税 |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36 |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 企业所得税 |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1.直接享受 | |
37 | 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18年3月13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38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2001年10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39 |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 个人所得税 |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自2018年7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40 | 明确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 | 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予以明确。 | 1.直接享受 | ||
41 | 易地扶贫搬迁个人所得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 |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折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42 |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政策 | 个人所得税 |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43 | 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 个人所得税 |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18年11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44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 个人所得税 | 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45 | 企业事业单位重组改制契税优惠 | 契税 |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46 | 企业重组改制土地增值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 |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申请书面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享受 | |
47 |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 自发布之日(2018年7月27日)起实施 | 1.直接享受 | |
48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 | 车船税 |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 2012年1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49 | 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车船税优惠 | 车船税 | 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免征换发当年车船税 | 2018年12月27日起 | 1.直接享受 | |
50 |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9年12月31日止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51 | 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52 |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重创空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53 | 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54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55 | 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56 | 易地扶贫搬迁地方税优惠政策 | 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1.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2.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3.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6.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57 | 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 | 印花税 |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2018年5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58 | 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 | 资源税 |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
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1.直接享受 | |
59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 环境保护税 | 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2018年1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60 |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 环境保护税 | 对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2018年1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61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 环境保护税 | 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2018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62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 环境保护税 | 对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2018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63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环境保护税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 2018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64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环境保护税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 2018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65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扣减优惠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66 | 重点群体创业优惠政策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67 | 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有关附征税费政策 | 教育费附加 |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 2018年7月27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68 | 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有关附征税费政策 | 地方教育附加 |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 2018年7月27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69 | 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
2018年4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70 | 降低征收标准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 2018年7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71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阶段性降率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社部发﹝2016﹞36号文件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截至2017年底)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按19%执行。 |
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 | 1.直接享受 | |
72 | 失业保险阶段性降率 | 失业保险 | 按照人社部发﹝2017﹞14号文件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 |
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 | 1.直接享受 | |
73 | 工伤保险阶段性降率 | 工伤保险 | 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我省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期间,调整基准费率或实施浮动费率时,工伤保险费率以调整、浮动后的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上浮费率的按实际费率执行)。 |
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 | 1.直接享受 | |
74 |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税收优惠 | 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 (1)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1)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 (2)2008年3月1日起(房产、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75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税收优惠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76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77 |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78 |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 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79 |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80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增值税,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81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82 |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83 |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84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85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86 |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87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 1994年5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88 |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扣减税收优惠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安徽省限额标准为5200元。 |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89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90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
2016年5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91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92 |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2016年5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93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94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95 | 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 | 增值税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 2015年4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96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97 |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98 |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99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00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01 |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02 |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03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04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05 |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自2012年1月1日起,下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1)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2)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3)经金币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的熊猫普制金币是指2012年(含)以后发行的熊猫普制金币。 |
2012年1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06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07 |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以上贷款指的是授信额度100万元以内的。 |
108 | 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 2008年6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09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10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8年12月31日止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11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12 |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 |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2017年7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13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14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15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16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17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18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 2019年12月31日止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19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20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21 | 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22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暂且无文件明文规定是否需要填写备案表,无法判断享受方法 |
123 |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24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 2013年8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25 |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26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27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增值税 | 自2014年7月1日起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2014年7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28 |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 2011年12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29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30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31 |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32 |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2009年1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33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34 | 邮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暂且无文件明文规定是否需要填写备案表,无法判断享受方法 |
135 |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纳税信用等级不被税务机关评定为C级或D级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纳税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条件,即可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 2016年5月1日起 |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申请书面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享受 | |
136 |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增值税 |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申请书面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享受 | |
137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增值税 |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2011年1月1日起 |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申请书面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享受 | |
138 |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增值税 |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2015年7月1日起 |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申请书面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享受 | |
139 |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增值税 |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2015年7月1日起 |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申请书面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享受 | |
140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增值税 |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2015年7月1日起 |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申请书面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享受 | |
141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增值税 |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
2016年5月1日起 |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申请书面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享受 | |
142 |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2016年5月1日起 |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申请书面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享受 | |
143 |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增值税 |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44 |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 |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 2016年5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暂且无文件明文规定是否需要填写备案表,无法判断享受方法 |
145 |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优惠 | 消费税 | 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 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46 | 用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 消费税 | 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 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47 | 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优惠 | 消费税 |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 2016年1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48 | 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优惠 | 消费税 |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 2016年1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49 |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征消费税优惠 | 消费税 | 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 2011年10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50 |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外购石脑油、燃料油退税 | 消费税 |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 2011年10月1日起 |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申请书面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享受 | |
151 | 新能源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 车辆购置税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52 |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 车辆购置税 |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所称来华专家,是指来华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专家。 | 2015年2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53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 车辆购置税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2015年2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54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 车辆购置税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2015年2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55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 车辆购置税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2015年2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56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2008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57 |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08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58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2011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59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1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60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 企业所得税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2011年1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161 |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 2011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62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2011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63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2011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64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2011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65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1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66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1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67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2011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68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1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69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 企业所得税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2011年1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170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 企业所得税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 2011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71 |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 2014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72 |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 2014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73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74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08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75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08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76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1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77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78 |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4年11月17日起执行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79 | 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企业持有2011-2018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80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2008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81 |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企业所得税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 | 自200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止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82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 有关协定(安排)生效之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83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 2008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84 |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
2016年9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85 |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 个人所得税 |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 2016年9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86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
2016年9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87 |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试点政策 | 个人所得税 | (1)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2)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3)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
2017年7月1日起试点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88 | 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
2011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89 |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个人所得税 | (1)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2)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
2017年7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90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91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2001年10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92 | 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93 |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 2016年1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94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
2016年1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95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优惠 | 个人所得税 |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2015年4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196 |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17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4日 | 1.直接享受 | |
197 | 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 | 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 | 自2016年1月18日起 | 1.直接享受 | |
198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凡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自2016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199 | 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 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 | 自2016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00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 | 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税所得额中扣除。 | 自2014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01 | 行政和解金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自2016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02 |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 | 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 |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
2013年7月4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03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a.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b.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c.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6年1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04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止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205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 2018年12月31日止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06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车船税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2012年1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207 |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车船税 |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2012年1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208 |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车船税 |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2012年1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209 | 公共交通车船 | 车船税 | 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车船税。 | 2012年1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210 | 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车船税 | 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车船税。 | 1.直接享受 | ||
211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车船税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2012年1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212 |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
2015年7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13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 房产税 |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
2001年1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214 | 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契税优惠 | 契税 |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 2012年12月6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215 | 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 契税 |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 2012年12月6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216 | 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契税优惠 | 契税 |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 2012年12月6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217 | 个人房屋被征收以产权调方式取得房屋契税优惠 | 契税 |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 2012年12月6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218 | 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契税优惠 | 契税 | 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2017年1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21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契税、印花税优惠 | 契税、印花税 | (1)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2017年1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220 |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 | 印花税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21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印花税优惠政策 | 印花税 |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 自2015年12月24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222 | 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优惠 | 资源税 |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 2014年12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23 | 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 | 资源税 |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 2014年12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24 | 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优惠 | 资源税 |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
2016年7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25 | 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资源税优惠 | 资源税 |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 2016年7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26 |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资源税优惠 | 资源税 | 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 2014年12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27 |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 | 资源税 | 1、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3、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4、对低丰度油田、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 2014年12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28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耕地占用税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2008年1月1日起 |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同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229 | 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 教育费附加 |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 1.直接享受 | |
230 | 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 自2017年2月24日起 | 1.直接享受 | |
231 |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政府性基金 | 教育费附加 |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2015年8月26日起 |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申请书面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享受 | |
232 | 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 地方教育附加 |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 1.直接享受 | |
233 |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政府性基金 | 地方教育附加 |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2015年8月26日起 |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申请书面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享受 | |
234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2016年5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235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补充通知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2016年5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236 | 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1.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对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回。 |
2015年2月12日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37 |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2015年10月1日起 | 5.其他 |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初审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联合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公告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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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优惠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 2012年7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39 | 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优惠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纳义务人受外贸公司(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 | 2014年6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40 | 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2016年2月1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41 |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力免征针对电量征收的相关政府性基金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金 |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 2013年11月19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42 | 降低征收标准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 2017年7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243 |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力免征针对电量征收的相关政府性基金 |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 2013年11月19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44 |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力免征针对电量征收的相关政府性基金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 2013年11月19日起 |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
245 | 降低征收标准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 2017年7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246 | 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 生育保险 | 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以内。 我省凡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费率须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
2015年10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
247 | 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 生育保险 | 原执行生育保险费率为0.8%的省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0.8%调整为0.5%;原执行生育保险费率为0.4%的省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费率不作调整。 | 2015年10月1日起 | 1.直接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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