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提醒告诫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10 10:06 字号:

全市各烟草制品经营者和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为巩固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规范烟草广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烟草广告发布相关问题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违法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二、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三、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四、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六、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七、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八、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的展会、论坛等。

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恪守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刊发、变相刊发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对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监管和执法,各大众传统媒介、公共场所(含大型商场、超市、零售店)、公共交通工具、户外、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已发布的烟草广告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如有发现电子烟广告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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