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7-03 17:23 字号: 大 中 小

淮住建规〔2026〕4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淮北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9日

 

淮北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

管理实施办法

 

为保障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合法权益与社会稳定,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淮北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监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依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监管原则

农民工工资实行专门账户收存、专项用途使用,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濉溪县、各区、市高新区、煤化工基地应明确专门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监管工作。

三、劳务用工实名制度

(一)实名登记

1.建立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登记数据库。凡符合《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中规定要求的,在本市承建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应对其用工的农民工实行实名登记,督促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并将信息上传至“淮北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工资支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形成全市统一的实名信息数据库。未完成实名登记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施工总承包单位须为农民工采集“一表三证”信息(包括淮北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登记表、身份证、工资卡(银行借记卡)、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并完成动态人脸信息采集。

3.农民工实名登记工作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主。分包单位应配合总承包单位完成所雇用人员的实名登记、信息采集与录入上传。

(二)考勤管理

1.建立全市建筑领域施工现场统一的劳务用工考勤系统。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进出口按统一标准安装考勤设备。设备由企业按标准自行购置,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或推荐特定品牌。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明确劳资专管员负责现场考勤,并出具正式任命文书。务工人员进出施工现场须通过人脸识别考勤,严禁照片打卡或手机打卡等行为。非考勤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3.考勤记录作为企业用工、工资发放、工伤理赔及处理劳资纠纷的依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总责,应向务工人员及人社、住建等相关部门开放查询。考勤记录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存不少于3年。

(三)工资发放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资发放负总责,应指派专职劳资专管员负责工资发放工作。分包单位进场前须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协议》,并于每月编制工资表报送总承包单位。

2.劳资专管员应会同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班组长,依据考勤记录编制农民工上月度工资表。工资表须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作业时间、应发工资等内容,经班组长、分包单位、项目部及务工人员本人签字(章)确认,由监理单位初审并通过维权公示牌公示。工资应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汇入个人银行卡,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支付后总承包单位应将银行支付凭证交分包单位存档。

3.工资支付全过程应通过信息平台线上办理。劳资专管员编制工资表并经项目经理审核、总监复核后,再由项目经理下达支付指令,经银行系统拨付至务工人员个人账户。

4.工资支付表须依据与农民工书面约定的工资标准及实名制考勤记录编制,特殊情况下对实行计件工资计酬的,可以按月编制工作量表(班组劳务工作量清单)。未进行实名登记或无法提供有效考勤记录的,不得纳入工资发放范围。工资与企业利润应严格区分,工资争议可以引导争议双方通过民事诉讼或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利润分配争议属民事纠纷范畴。

四、专用账户使用

(一)所有在建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办理信息平台开通手续,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将账户信息上传至平台,签订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与银行的三方监管协议,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该资金属工资性工程款,享有优先保护。不得因工程合同纠纷截留、克扣或挪用已确认的工资款项。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发生工程款结算争议时,不得拒绝拨付约定比例的人工费用。开户银行应按月向相关单位及监管部门推送账户收支情况,发现异常须立即报告。

(三)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五、保障措施

(一)人社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总承包单位落实实名制与工资代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理单位应将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与考勤情况纳入监理内容,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拨付人工费用,监督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发现异常应及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比例,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的比例,房屋建筑工程不低于30%,装配式建筑不低于20%,市政工程不低于15%。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的,应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四)发生欠薪投诉时,承包单位应及时核实劳动者的考勤记录与劳动合同。经核实存在工资未支付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支付。工资已支付的,承包单位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并备妥考勤记录、劳动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确认工资已全部结清的,承包单位应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说明投诉事项不属实,同时将投诉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整理归档,以备核查。

六、违规处理

(一)各建筑企业须按规定完成实名制数据库与考勤系统建设。对拖延、推诿或阻挠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依法依规处罚。

(三)监理单位未将工资支付纳入监理报告或未按时核定工资表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并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依法依规移送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发生欠薪行为的,予以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良行为扣分,限制其在本市投标。

七、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下列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建〔2017〕183号)

《淮北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实施办法(试行)》(淮建规〔2018〕4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淮住建〔2019〕237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在建项目人工费用按月拨付的通知》(淮住建〔202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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