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秘〔2026〕7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1日
淮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促进数据市场培育,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根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务院令第809号)、《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若干举措》(皖办发〔2025〕6号)、《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和〈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数安办〔20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范围
全市所有公共数据资源纳入统一授权运营,党政机关及各级事业单位不得私自运营,或向社会提供数据服务。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由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组成。
政务数据: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包含但不限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财政税收、市场监管、统计调查、社会治理、经济调控等政府核心业务数据。
公共服务数据: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数据,包含但不限于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数据。
二、运营原则和目标计划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在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指引下,坚持政府指导、守正创新、市场驱动、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明确授权运营模式、遴选运营机构、合理制定收费依据,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资源要素价值。
第一阶段:启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监督管理、收费标准等工作机制,招募合伙人,建设运营支撑平台,遴选1—2个基础好、风险低的领域开展试点,同时完成首批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
第二阶段:聚焦重点领域推进价值释放。进一步拓展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将试点中验证成熟的模式推广至交通、医疗、教育、金融等更多重点领域,丰富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类型,满足企业、政府及社会公众的多元化数据需求。
第三阶段:全面提升公共数据产品供给能力。推动一批重点领域数据产品规模化应用,培育一批数据服务商。探索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打造一批标杆场景。探索可持续运营模式,确保公共数据资源长效释放,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授权运营模式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采取“整体授权+分领域协同”模式,建立健全“运营机构+合伙人”开发机制。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通过公平竞争方式,把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给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提供技术服务,签订授权运营协议,运营期限为3年。不同的行业或领域,由运营机构招募熟悉行业发展需求、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具备相关资源优势的开发主体作为合伙人,分领域协同运营。
四、授权运营流程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流程包括授权流程、运营流程、开发流程和评估流程。
(一)授权流程。按照实施方案编制、机构遴选公告发布、授权申请、协议签订的步骤实施。
1. 实施方案编制: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梳理数据资源现状,建立全市数据资源“一本账”,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确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范围,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2. 机构遴选公告发布: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一发布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申报公告,明确授权方式、授权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及其他要求。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2)具有公信力,在数字经济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数据要素流通体系建设方面具有行业引领性。
(3)熟悉并理解国家和省、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定。
(4)具备数据安全管理的环境和条件,具备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管理和应用的软硬件环境。
(5)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3. 授权申请:符合条件的法人组织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授权申请,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依法依规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
4. 签订协议:依据《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运营期限、资产权属、收益分配机制等事项。
(二)运营流程。按照合伙人招募公告发布、合伙人申请、协议签订、数据质量管理的步骤实施。
1. 合伙人招募公告发布:运营机构独立或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领域发布合伙人招募公告,明确申报条件、合作模式及相关要求。
2. 合伙人申请:鼓励数据提供部门推荐合伙人,运营机构按程序选择。
3. 协议签订:运营机构与合伙人签订协议,数据提供部门可视情参与并约定三方权利义务,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4. 数据质量管理: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数据提供部门、运营机构共同建立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对于错误、遗漏等不满足场景应用需求的数据质量问题,数据提供部门应在接收到数据治理需求的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善,并予以反馈。
(三)开发流程。按照平台入驻及退出、场景方案编制、方案评审、产品开发、产品审查、登记备案、推广应用的步骤实施。
1. 平台入驻及退出:运营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平台入驻及退出机制,按程序授予及终止平台使用权限。合作人的入驻及退出应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2. 场景方案编制:运营机构可独立或会同合伙人结合市场分析情况,针对具体应用场景编制场景建设方案。方案须明确建设目标、数据需求、产品设计、安全保障等,涉及重要数据/个人信息的需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
3. 方案评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场景建设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效益性和安全风险等进行全面评审论证。
4. 产品开发:运营机构及其合伙人应在确保个人隐私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涉及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的,在获得真实、有效、安全授权后按应用场景使用。
5. 产品审查:运营机构及其合伙人在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上加工处理数据形成数据产品或服务,在推广应用前须对数据产品或服务的数据安全进行审查,并形成数据安全自查报告,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6. 登记和备案: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实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和产品备案制度。运营机构完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后,向市数据资源发展中心申请数据资源登记,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报备产品定价依据、应用场景等。鼓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所等进行场内交易。
7. 推广应用:运营机构及其合伙人须与使用单位签订数据产品或服务使用协议,明确交付方式、计价方式、使用场景、使用条件和使用期限,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和违约责任。
(四)评估流程。按照授权运营评价、结果反馈及限期整改的步骤组织实施。
1. 授权运营评价: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运营机构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障、绩效评价等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2. 结果反馈及限期整改: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未通过”和“限期整改”。评估结果为“通过”,则由运营机构继续承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评估结果为“未通过”,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运营机构运营活动。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运营机构须制定整改方案,30日内整改完成,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再次评估。
五、职责分工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监督授权运营工作;数据提供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数据资源进行目录编制、数据治理、及时更新,并推荐合伙人,参与场景评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指导数据治理、保障行业数据供给、参与分领域协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监管授权运营工作;运营机构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治理,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
六、收益分配与产品定价
(一)收益分配。探索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公共数据资源收益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按照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收益”的原则,确定数据提供方、运营机构、合伙人等收益分配比例。运营产生的收益,由政府进行分成,并纳入财政非税收预算管理,具体比例另行约定并动态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有关收益纳入预算管理,数据资产相关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管理。公共服务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将其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统一运营后,所产生的收益由数据提供方与运营机构协议约定进行分配。运营机构与合伙人通过联合开发的公共数据产品,应该通过投入贡献占比,以协议方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二)最高准许收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核定时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最高准许收入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经营成本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成本调查确定,准许利润率按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确定,税金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产品定价。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制定各类产品服务上限收费标准,运营机构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产品具体收费标准。对于尚未完成年度运营的,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指导运营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完成年度运营后,制定正式收费标准。试行收费标准、正式收费标准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七、安全保障
(一)数据安全保障。运营机构需遵法依规及相关标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长效机制与防护措施,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并实现溯源、日志记录和风险监测,严防数据泄露等问题。遵循“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严控数据使用范围;不交易未公开原始数据,利用数据沙箱、隐私计算等技术保障安全;数据跨境需按规定办理。
(二)应急处置措施。运营机构应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明确的应急响应流程,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以提升应对数据安全事件的能力。定期对员工进行数据安全和应急处置方面的培训,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地处置,降低风险影响。
(三)个人信息保护。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过程中,运营机构需对包含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规范使用行为、严控应用范围;对个人信息去标识化/匿名化处理,禁止逆向识别,保障个人权益。
八、监督管理
(一)全流程协同监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进行全流程协同监管,监督检查授权运营平台管理、数据资源管理、开发利用情况、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运营管理等安全合规情况。对于未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置,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二)每年开展运营绩效评估。运营机构需每年年初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交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报告,包含运营数据需求、数据使用情况、产生效益、数据安全等资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对授权运营情况开展运营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运营机构提出改进需求。
(三)开展供数用数评价。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对供数和用数单位的评估,评估数据供给的质量,评估数据应用的效果。并加强评估结果的应用,促进数据供给质量的提高。
(四)加强社会监督。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须公开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运营机构须定期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有效防范风险。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需有效防范风险,要识别、管控数据资产化及资本化不当操作的安全隐患,化解数据安全风险、金融风险。数据资产对外授权使用须按规定进行评估,严防数据价值应用风险。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借数据授权有偿使用变相虚增财政收入,在推进数据资产有偿使用时,不得向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
(六)违规责任追究。运营机构、合伙人的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取消数据运营从业资格,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运营机构、合伙人有违规行为的,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处理。
(七)规范授权运营。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授权运营,统一进行开发利用,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发相应产品,私自向社会提供。违反规定,导致数据资产流失,将追究部门和当事人责任。
本方案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根据实际运营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附件:1. 授权运营流程图(略)
2. 授权运营职责分工(略)
3. 拟纳入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目录(第一批)(略)
4. 拟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第一批)(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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