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铝加工企业安全管理十五条细化措施》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5-16 17:26 字号:

淮应急〔202517

 

市高新区管委会,濉溪县、各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近年来铝加工企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例如广东精美特种型材“4·3”较大爆炸事故、广西兴越材料“10·20”较大爆炸事故、江苏亚太轻合金“2·18”较大爆炸事故、河南中瑞有色“7.26”较大爆炸事故、山西东南精工“8·31”较大爆炸事故等,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暴露出铝加工企业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为加强我市铝加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市应急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铝加工企业安全管理十五条细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即日起实施。请各县、区、园区及铝加工企业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

2025513日 

 

进一步加强铝加工企业安全管理十五条

细化措施

 

第一条 涉及金属冶炼的铝加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限的其他人员)、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第二条 涉及金属冶炼的铝加工企业必须配备金属冶炼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型及以下铝加工企业至少配备1名金属冶炼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大型铝加工企业至少配备2名金属冶炼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三条 涉及金属冶炼的铝加工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四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铝加工企业应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费用使用台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五条 铝加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的投资占整个项目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2%

(一)涉及金属冶炼的铝加工企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备金属冶炼专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评价机构需提前到市应急局进行书面告知(附件1);

(二)涉及金属冶炼的铝加工企业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冶金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且资质等级与项目规模匹配,年产5万吨及以上金属冶炼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需具备甲级资质;

(三)涉及金属冶炼的铝加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需及时书面提交审查申请书(附件2),申请审查时设计单位参与项目设计人员需到场,并现场向审查部门提供设计人员身份证及社保证明。

(四)涉及金属冶炼工艺的铝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金属冶炼专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机构需提前到市应急局进行书面告知。

第六条 铝加工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并做好隐患排查记录台账。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排查;

(二)分管安全负责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定期排查;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进行一次隐患日常动态排查。

第七条 铝加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一)企业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熔炼、铸造等岗位人员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应包括操作规程、岗位风险及管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培训学时不应少于72学时;

(三)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从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长不低于24学时,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在岗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应少于20学时,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从业人员应接受针对性的四新安全培训。

第八条 涉及金属冶炼的铝加工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一)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二)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九条 涉及金属冶炼的铝加工企业应每三年委托具备金属冶炼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机构需提前到市应急局进行书面告知。

第十条 铝加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检修等重点工程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主要生产工艺、工序不得外包,不得将有关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企业和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企业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承包单位的进厂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并教育,对进厂施工作业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

禁止采用固定式保温炉组,禁止采用钢丝卷扬机牵引的铸造底座(托盘),推动现有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的钢丝绳提升系统改造成液压式铸造机、固定式熔炼炉改造成倾动式熔炼炉,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十二条 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工艺、设备的报警联锁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应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应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监测报警装置应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

(二)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应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应设置机械锁紧装置;

(三)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应设置紧急排放阀,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应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

(四)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应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

(五)熔融金属铸造环节应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第十三条 铝加工企业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应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应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确保检测报警功能齐全有效。

第十四条 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深井铸造区域应进行安全监管数字化改造,创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将监测预警数据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第十五条 涉及金属冶炼的铝加工企业应创建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并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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