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淮政办秘〔2024〕1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淮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20年7月19日印发实施的《淮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淮政办秘〔2020〕38号)同时废止。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4日
淮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现代化美好淮北提供坚实的安全保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控、科学调度、防汛抗旱统筹,全民参与、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2)制定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4)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6)指导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周边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7)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任第一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淮北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淮北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淮北银保监分局、濉溪县人民政府、相山区人民政府、杜集区人民政府、烈山区人民政府、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网淮北供电公司、中国石化淮北石油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 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洪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洪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动用指令,负责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抗洪抢险物资储备、调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负责电力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协调全市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应急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通信需要,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敬老院、福利院等公益慈善机构的防汛安全;及时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提供法律、法规相关司法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按照市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镇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城建系统所属排水防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防台风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及所属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抗旱、排涝、生产救灾和恢复的指导、技术服务。
市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
市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及应急广播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组织播发经市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预警、汛旱情公告,准确报道汛情、旱情、灾 情和防汛抗旱重要信息;组织指导各级应急广播覆盖区域建设、使用单位完善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对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级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核查灾情信息,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国网淮北供电公司负责其所属电力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北监管分局负责洪涝旱灾的灾后保险理赔监督工作。
淮北军分区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淮北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牌等安全管理与检查,防止风雨天气造成伤人、伤物事件;协助做好城区防汛排涝工作。
宿州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汛情监测预报。负责其相关水文站、雨量站的水位、雨量测报和分析,提供水文综合性分析及预测,为市防指防汛工作当好参谋。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各项工作,服从市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负责本企业防汛抗旱工作,确保所属采区影响范围内的安全度汛工作。
中国石化淮北石油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的及时供应。
2.1.3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应急、水务、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水务部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务部门组织防洪会商,应急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当河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为市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设主任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并实施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市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指导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3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当我市发生重大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可以组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必要时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市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按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要求进驻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相关单位处级、科级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防指可对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2.4.1 指挥协调组
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水务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协助市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组织防汛会商,提出工作建议;汇总掌握防汛抗洪抢险信息,起草相关文稿,发布相关信息;根据需要,派出抢险技术专家。
2.4.2 预报预警组
市气象局为组长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雨情、洪水、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督促地方预警发布和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
2.4.3 防洪调度组
市水务局为组长单位。负责市防指调度的防洪工程调度和突发应急调度,对接淮河防总、省防指、省水利厅开展防洪调度,指导监督各地防洪调度。
2.4.4 队伍和物资调度组
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水务局、淮北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淮北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全市各类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和防汛抢险物资统一调度,协调做好突发险情灾情现场处置前后方联动;根据需要,向应急厅申请物资和队伍支持。
2.4.5 督导检查组
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负责工作组派出、检查情况汇总、督促整改、调查核实等工作。
2.5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6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具体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行政村(社区)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措施。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或属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7 工作组、专家组
市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市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和抢险救援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3 应急准备
3.1 责任落实
3.1.1 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与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3.1.2 落实市包县(区)、县(区)包镇(街道)、镇(街道)包村(社区)的逐级包保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堤防、水库、城区等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
3.1.3 对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威胁区、水库下游、行洪通道、低洼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避险网格,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和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任人。落实城市隧道、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地基坑等高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
3.2 应急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和研究,不断完善防汛抗旱预案体系。
3.2.1 各级防办负责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突发重大险情应急抢险预案。
3.2.2 水务部门负责修订完善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指导基层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3.2.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3.2.4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预警联动。
3.3 汛(旱)前检查
各级各部门开展汛(旱)前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汛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检查,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水平,把重大隐患当成事故对待,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防汛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3.4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3.5 队伍准备
3.5.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统一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汛抗旱队伍,提高队伍管理调动信息化水平。
3.5.2 加强军地联动,针对重点区域、重要堤段预置任务部队;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
3.5.3 应急部门依托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组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职责组建本系统内专业队伍,为防汛抗旱提供保障。
3.5.4 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其中县级不少于100人,镇级不少于50人,村级不少于15人。
3.5.5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巡堤查险任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组建巡堤查险队伍,并进行登记造册。堤防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堤防所在行政区域,并结合堤防防洪保护受益范围,划分巡堤查险任务和区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堤防跨行政区域的,由市级确定。
3.5.6 各级政府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加强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鼓励依法有序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3.5.7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防汛抢险队伍。
3.6 应急物资
3.6.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3.6.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应急等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管理调运信息化水平。
3.6.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3.7 培训演练
3.7.1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市、县级负责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县级防办工作人员、防汛抗旱抢险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镇村级防汛抗旱负责人、基层应急队伍、巡堤查险人员等的培训。
3.7.2 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举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暴雨洪涝易发区域的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8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务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土壤墒情监测预报。各相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2 预警发布
4.2.1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务部门负责水旱灾害防御预警发布,应急部门负责强对流天气防御预警发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预警发布。
4.2.2 水务、气象等部门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2.3 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针对暴雨洪水影响跨行政区域的,完善跨区域预警联动机制;建立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4.2.4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度防洪工程、可能对上下游造成影响时,应提前向受影响的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布预警。地方人民政府、基层组织接到预警后,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2.5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6 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
4.2.7 水库(水闸)管理单位按照控制运用办法决定泄洪时,应提前向泄洪影响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4.2.8 县(区)、镇(街道)应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山洪地质灾害威胁区、低洼易涝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4.2.9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相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各相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3 预警响应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市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市水务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行洪河道、水库等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气象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城市地下空间、下穿式立交桥、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7)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8)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分别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做好高等级预警下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4.3.2 当发布洪水预警时,市防指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市水务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行洪河道、水库洪水;按照洪水调度方案、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3)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公路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公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公路通阻、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公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公路抢修准备。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河道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及时开机排涝。
4.3.3 当发布山洪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办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基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市水务局督促指导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水务(农水)部门及时发布山洪灾害实时预警。
(3)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内公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督促关闭山洪灾害危险区内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基层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4.3.4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市防指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市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市水务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在航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7)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河湖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5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市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市气象局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市水务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可用水源;指导做好乡村群众安全饮水工作。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城区供水保障工作。
(5)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农业抗旱工作。
(6)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7)向干旱灾害可能影响的重点地区派出工作组,指导抗旱供水工作。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装备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由各级防办统一负责、归口管理、逐级上报,各行业部门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信息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
(3)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送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执行。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4)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5)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时,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6)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5.3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其中相关单项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汛(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市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市防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防汛抗旱信息由市防指负责同志审签。
(4)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三级(较大)、二级(重大)和一级(特别重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6.2 响应启动
达到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响应条件,由市防办提出响应启动建议,报市防指领导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市防指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二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市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市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6.3 四级响应
6.3.1 四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四级响应条件。
(1)本市境内发生1条主要行洪河道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主要行洪河道堤防出现险情;
(3)华家湖水库出现险情,小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10万亩的洪涝灾害,城区大面积积水;
(5)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轻度干旱,淮北市主城区或濉溪县城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市产生影响;
(7)当市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暴雨黄色预警;
(8)省已启动四级响应且可能影响我市或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6.3.2 四级响应行动
(1)市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将情况上报省防办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市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相关县(区)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市防办负责同志委托,可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县(区)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 。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应密切监视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5)相关县(区)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县(区)防办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县(区)防指应视情做好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汛措施或组织抗旱。
(6)在市主流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公告。
6.4 三级响应
6.4.1 三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三级响应条件。
(1)本市境内发生两条以上主要行洪河道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主要河道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3)华家湖水库、河道节制闸出现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3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中度干旱、淮北市主城区和濉溪县城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市产生较大影响;
(7)当市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暴雨橙色预警;
(8)省已启动三级响应且可能影响我市或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6.4.2 三级响应行动
(1)市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必要时,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将情况上报省防办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相关县(区)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委托,可由市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3)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县(区)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 。
(4)市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市防办;市防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协调运送防汛人员和物资。
(5)相关县(区)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县(区)防办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有关县(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市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县(区)防指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6)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县(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组织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应急抢险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7)市防指在市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6.5 二级响应
6.5.1 二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响应条件。
(1)本市境内五条以上主要行洪河道大部分河段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主要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华家湖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5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重大干旱,淮北市主城区和濉溪县城发生重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内无透墒雨;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市产生严重影响;
(7)当市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暴雨红色预警;
(8)省已启动Ⅱ级响应且可能影响我市或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6.5.2 二级响应行动
(1)市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必要时市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市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将情况上报省防办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市防指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组织会商,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相关县(区)防指根据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作出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应急响应时,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市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委托,可由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
(3)市防指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市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县(区)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一线督查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保障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指。
(5)有关县(区)防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报所在地政府和市防指;县(区)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县(区)党政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县区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6)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时,所在地县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武警支队等应急抢险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7)及时在市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市防指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6.6 一级响应
6.6.1 一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响应条件。
(1)本市主要行洪河道全部发生超过保证水位洪水;
(2)主要河道堤防发生决口、漫堤;
(3)华家湖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8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内无透墒雨;
(6)省已启动一级响应且可能影响我市或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6.6.2 一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到市防办调度指挥;市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市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将情况上报省防办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市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相关县(区)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作出工作部署;应急响应期间,受市防指总指挥委托,可由市防指第一副总指挥主持会商。
(3)市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市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县(区)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视情提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请求省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来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申请省防指调度相关抢险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支援;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保障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指。
(5)有关县(区)防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报所在地政府和市防指;县(区)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县(区)党政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县区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6)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时,所在地县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武警支队等应急抢险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7)及时在市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市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6.7 应急响应终止
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抗旱)期。
当河湖、水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市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市防指领导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防指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6.8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6.8.1 中小河流洪水
(1)中小河流洪水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务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相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8.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以及铁路等相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隧道、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6.8.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各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山洪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基层人民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5)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6)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6.8.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6.9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6.9.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6.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6.9.3 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6.9.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6.9.5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6.9.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7.2 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各级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7.3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卫生防疫和应急队伍培训等。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4 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将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队伍、物资等数据统一汇入平台并动态更新,与市相关部门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统一规划和布局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全市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立防汛抗旱业务应用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市防办组建防汛抗旱专家组,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市防指统一安排专家,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5 通信保障
县(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通信运营企业应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6 交通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交通工具调配和交通运输安全。
7.7 供电保障
国网淮北供电公司、其他能源部门等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7.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行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各级防办提出储备计划,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8.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8.2 总结评估
市防指组织对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各级防办应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提高防汛抗旱工作水平。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湖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9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9.1.1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9.1.11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市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县(区)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
9.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